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其制定出台的《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对其进行了解读。《规定》要求,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市场监管总局表示,近年来,经营者通过促销活动让利于消费者,“6·18”“双11”等促销季电商平台成交量不断刷新,反映出促销对消费的强大拉动效果。与此同时,经营者利用互联网等新兴技术,使促销规则更加复杂,促销花样不断翻新,促销行为真假难辨。严厉打击各类不正当促销行为,真正让消费者在促销中“买不了吃亏、买不了上当”,打造让群众放心的消费环境势在必行。
新出台的《规定》共六章31条,分别为总则、促销行为一般规范、有奖销售行为规范、价格促销行为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对当前促销中存在的新问题,《规定》制定了针对性的规则。
例如,《规定》对促销活动中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规范提出明确要求,如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欺骗、误导消费者或相关公众等,还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交易场所提供者,在组织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相关促销活动时应遵守的规则,以及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义务。
针对有奖销售行为,《规定》第三章对经营者采取有奖销售方式进行促销经营行为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了有奖销售的类别,细化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由原来的五千元提高到五万元,并对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为企业合规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
《规定》还规定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应遵守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针对当下部分经营者制定十分复杂、繁琐促销规则的行为,规定:“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针对部分经营者,尤其是部分电商经营者“先涨价,再降价”的促销行为,规定:“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规定》还加强了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明确法律适用相关问题,如促销行为中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的,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规定》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届时,1993年12月2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发布的《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