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张恒)近段时间,《中国消费者报》连续报道了多起厨房灶具玻璃面板爆裂的事件。据相关企业称,灶具使用的钢化玻璃本身即有3‰的自爆率,难以避免。对此,《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有专家认为,产品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企业应召回有人身危害的缺陷产品,同时承担对消费者的民事赔偿责任。
记者调查:灶具面板爆裂令人忧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消费者王先生一家人正准备吃午饭,厨房内传来巨大的爆炸声。家人发现使用不到一年的集成灶背板钢化玻璃发生爆裂。王先生80岁的老父亲听到巨响受到惊吓,血压陡然升高。王先生说:“幸好当时老父亲没在厨房,厨房地上灶台上全是玻璃碎片。”一家人顾不上吃饭,赶紧联系集成灶销售方。厂家维修人员并未给出明确说法。
王先生告诉记者,这台集成灶购于2019年6月18日,当时选购这台售价2万元的高配置集成灶,很大程度是因为产品宣称安全性能好,到出事时使用该集成灶不到8个月时间。王先生表示,集成灶钢化玻璃爆裂,对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他对该集成灶产品质量产生极大担心。
无独有偶,8月20日晚,北京消费者赵先生家中老人准备做晚饭,点着火后过了六七分钟,就听到厨房里一声巨响,网购使用不到10天的燃气灶具背板的钢化玻璃发生暴裂。灶台及地面上到处散落着玻璃碎片,粗略估计最少有数百片,有的还非常锋利,赵先生在清扫时手指还被刺破。
赵先生告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厂家曾告诉他,灶具面板所用的钢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但他不能接受这一解释,后经与该灶具厂家协商,共同委托中国五金制品协会燃气用具分会组织包括大学教授、检测机构专家、行业协会专家在内的5位专家调查事故原因。专家组排除了运输、安装、使用不当造成事故的可能性,认为钢化玻璃因其材料特殊性存在内部应力,在使用中还会叠加其他应力,例如承受较大重力时,对面板形成弯曲应力;使用过程中,大口径蒸锅底部火焰热辐射导致局面高温,形成冷热温差产生的热应力;高温下溢水产生的热应力和冲击应力;其他因素导致的应力。本次事故很有可能是多种应力不均匀存在的情况下,导致钢化玻璃应力失衡造成破裂。这是一个低概率事件。
记者调查发现,燃气灶具玻璃面板发生爆裂事件并非个例。记者用搜索引擎搜索“燃气灶具玻璃面板爆炸”,有946万个结果,时间从2015年到2020年,涉及家电业近10个品牌。
赵先生也向记者表示,全国使用玻璃面板燃气灶具的家庭可能有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如果按所谓的3‰的自爆率计算,发生的爆裂事故起码有十几万甚至几十万户,这么高的比例,隐患太大了,企业不能仅仅用“钢化玻璃本身就存在3‰的自爆率”来搪塞消费者。因为每一次面板爆裂,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
专家观点:
企业应告知消费者玻璃面板的自爆率
辽宁省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誉腾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当前集成灶没有国家标准,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2月8日发布了城乡建设行业标准CJ/T386-2012《集成灶》的行业标准,于同年5月1日实施。因此,集成灶应当符合行业标准CJ/T386-2012的要求。该标准的5.1.5对于面板的要求是应使用耐高温材料,使用非金属材料制作面板时,要符合下列要求:a.当面板破碎时,碎片不应飞溅;b.面板破碎后,锅支架上的烹调器皿不应倾倒。该标准的5.3.7对玻璃面板和玻璃盖板也有规定,分别是:耐热冲击试验后,无破裂;耐重力冲击试验后,无破裂;玻璃破碎试验后,整体无散落,用50mm*50mm的计数框计算碎片数应大于40块,碎皮边缘应无刀刃状。
钢化玻璃本身存在着自爆的概率,按照这一观点,如果找不到钢化玻璃应力不均匀的精确原因,都可将爆炸原因归结于概率。这是目前钢化玻璃的固有问题,对这种当前技术条件下材质固有的问题所导致的产品质量纠纷,生产企业要负责维修、更换,赔偿消费者一定的损失,更重要的是销售时应告知可能有玻璃破碎的情形,提醒消费者在使用时应当注意。
企业应对照该标准的要求,确定该产品是否有缺陷,是否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产品可能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生产者应当停止销售并召回。消费者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或《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企业应召回有人身危害的缺陷产品
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岩
此类灶具钢化玻璃面板爆裂事件应属缺陷产品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典》都有规定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和承担主体。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为缺陷产品,相关主体应承担产品责任。尤其是已经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耀东
灶具面板钢化玻璃发生爆裂造成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所产生的责任,属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产品责任。所谓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产品责任必须是因产品存在缺陷而产生的责任。只有当产品存在缺陷,并且因该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才发生产品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也就是说,当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即为产品有缺陷。《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因此,因集成灶背板钢化玻璃发生爆裂而遭受损害的消费者,既可以向该集成灶的生产厂家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该集成灶的出售者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