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价值150万元的新车,刹车片竟然装反,差点酿成交通事故。近日,江苏省消保委公布了一起典型汽车消费投诉案例。
6月1日,苏州市常熟市消保委接到消费者杨先生的投诉,称其今年5月18日在常熟某4S店办理交付了一辆价值150万元的轿车,在回靖江的途中,发现该车减速效果迟缓并伴有刺耳的摩擦声,差点酿成交通事故,现场检查发现左前轮轮毂磨损明显。杨先生第一时间联系4S店,第二天公司派人检查说左前轮轮毂刹车片装反,杨先生认为该车辆存在质量缺陷,主张侵权赔偿,要求更换同款新车并赔偿100万元。
常熟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刻展开调查,4S店负责人表示,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行业规范,新车交付前需做最后一次检查,未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就杨先生反映问题,第二天工作人员至现场检查,由于没有进行拆检检测,具体存在的质量问题无法确定,但同意为消费者更换一辆同款同型号车辆,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价值10万元的后续保险和保养服务。但杨先生并不认同。
随后,常熟市消保委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并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三包”等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经过长达4小时的调解,4S店愿意为杨先生更换同款新车一辆,协助完成退换车手续,再给予杨先生20万元现金补偿。
点评
4S店存在过错需担责
本案中,双方就4S店是否构成欺诈行为展开了辩论,依据《消法》的规定,在商品交易中,消费者享有知情权,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商品的实际情况,不得有所欺瞒,消费欺诈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经营者通过向消费者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诱使消费者做出错误意思的行为。
消费欺诈构成有三要件:一是经营者有欺诈的故意,二是经营者有欺诈的行为,三是消费者因错误认识而做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意思表示产生。消保委分析认为4S店提供了汽车出厂合格证、PDI检测报告,证明作为品牌经销商按照正常的程序验视、收车、检测,因此不足以认定其存在欺诈消费者的主观故意。
双方就汽车质量缺陷认定的问题再次产生分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本案中4S店工作人员在未拆解零件的情况下就已确定刹车片装反的事实,说明作为专业人员,有义务也有能力在交付前检查出刹车片相关问题,但事实却相反,表明经营者即使履行了售前验车流程,但依然存在过错,而此过错足以产生安全隐患,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履行换车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