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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参考报】刘怡:完善增值税税制培育发展新动能

时间:2017-10-16 18:29:26

2016年5月1日开始,我国增值税课征范围扩展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至此,营业税已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列征收、互不交叉所带来的诸多弊端基本消除,增值税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得到明显提升。这次改革涉及的四大行业不仅纳税人数量众多,而且业态十分复杂,营改增的顺利完成,有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有助于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增值税作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长期以来在组织税收收入和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营改增全面完成之后,增值税收入的重要性会进一步提升,一个完善高效的税制体系和征管体制的重要性也会日益增进。

一、随着改革深入,营改增对我国改革发展的促进作用正得到进一步突显

首先,营改增后,增值税制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显著提升,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企业长期投资的积极性有较明显提高。中国服务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弱,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生产性服务业是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而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本身并不向消费者提供直接的、独立的服务效用。它依附于制造业企业而存在,贯穿于企业生产的上游、中游和下游诸环节中,以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作为主要投入品,把日益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和知识资本引进制造业,是第二第三产业加速融合的关键环节。从各国情况看,发达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比普遍较高,研发设计、商务服务、市场营销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快速发展主导着全球生产网络和产品价值链。

其次,营改增打通了抵扣链条,减少因营业税纳税人存在造成的抵扣链条断裂带来的扭曲。营改增之前,由于营业税纳税人的大量存在,不但其自身无法抵扣进项税额,更使得邮电通信以及现代服务等行业成为增值税完整抵扣链条上的断裂点,影响了购进这些服务的广大下游企业的税负。根据增值税原理,一旦增值税抵扣链条上出现了断裂的环节,那么整个前端的税负均无法向后端继续转移,后端的进项也无法抵扣,进而影响到整个产业链条上的税负和税负分布。营改增打通了抵扣链条,修复了断裂的环节,符合税收中性的需求。

第三,营改增有助于统一和优化税制,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在营业税增值税并存的情况下,许多纳税人可能存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这给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带来了较大的不便。例如生产设备的纳税人,在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运输、培训等服务,难以准确的区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税基,很可能面临国税局和地税局的双重核定征收。在营改增完成之后,税制更加统一、清晰、完善,减少了不同税种的交叉,使得纳税人可以更好地理解、遵从。

二、关于增值税改革方向的几点认识

系统梳理我国增值税演进的脉络和路径,是很有意义的课题。正确把握其发展趋势和走向,更是增值税改革攻坚阶段回避不了的工作。

首先,主体税种的选择立足我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水平。增值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居于主体税种地位,是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增值税的优势作用所决定的。虽然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但人均GDP并不高,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一时还难以发生大的改变,在后续的增值税改革及立法进程中还需要继续保持增值税的主体税种地位。

其次,增值税改革要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目标。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步入新常态,面临着诸多矛盾。从生产领域看,企业创新不足,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率还不高,仍主要沿用传统的外延式粗放型发展模式。全面推行营改增后,增值税已成为我国第一大税种,覆盖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日益深远。增值税既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中性”作用,促进经济效率的不断提高,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又要通过制度创新,拓展增值税调节收入分配功能,不断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三,增值税的改革要有助于现代税收制度的建立。在营改增时期,为降低企业税负,确保改革平稳过渡,增设了两档税率。在后续的增值税改革及立法进程中,完善增值税制度必须从有利于构建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现代税收制度体系的高度,统筹考虑增值税改革方案。

(作者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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