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公告,明确自2017年11月1日起,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简称“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由“视为自营出口申报退税”,调整为“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退税”。这意味着综服企业的“代理身份”得到明确,生产企业成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风险。
综服企业是近年来涌现出的外贸服务新业态,主要向中小型生产企业提供代办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外贸相关服务。
“之前政策规定综服企业代理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视为综服企业的自营出口业务,由综服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并承担退税主体责任。”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样,实际出口货物是生产企业,综服企业仅代办相关业务,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难以掌握。发生出口骗税时,骗税的主体责任由综服企业承担,而生产企业却不承担任何骗税责任。综服企业仅收取服务费,也无力承担骗税的相关处罚。
公告本着“谁出口、谁退税、谁主责”的原则,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改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退税款退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则是提供代办退税服务,并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此外综服企业的自营和代理这两种出口退税业务仍按现有管理规定办理。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公告同时强调对代办退税业务的风险防控,从多方面规范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代办行为。
公告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退(免)税管理,税务机关由原来只对综服企业进行退税管理,改为既管理生产企业又管理综服企业。生产企业和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加强代办退税的日常管理和风险管理,不断强化征退衔接、信息沟通和配合协作,在及时准确办理退税的同时,共同有效防范出口骗税风险。
公告还要求当生产企业发生出口骗税行为时,税务机关首先追究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出现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的情形时,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追缴,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予以配合。同时视综服企业对受托生产企业审核把关不严涉及的责任大小,采取降低出口退税管理类别,停止其从事代办退税业务等措施。对综服企业参与骗税的,共同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