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28日联合宣布,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等9省区市将开征水资源税,这是继去年7月1日我国在河北率先试点水资源税后,改革试点首次扩围。
从全面对矿产资源等不可再生资源征税,到迈出向水资源等生态资源征税的关键一步,我国资源税改革的新举动释放出哪些信号?会影响哪些行业用水?百姓生活用水会涨价吗?针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新华社记者28日采访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等部门有关负责人。
超采区加倍征税 税收利剑倒逼绿色用水
河北试点水资源税改革一年多来,地处华北地下漏斗区的邯郸市自来水公司最明显的变化是,全市70%的供水由原先的地下水源改为南水北调的地表水。
“水资源税改革对超采区取用地下水加倍征税,倒逼企业转变用水模式。”河北省财政厅副厅长李杰刚说,2016年河北省100多家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由抽采地下水改为使用地表水,全省地下水取水量较上年下降6.6%。
12月1日起,按不同取用水性质实行差别税额的水资源税改革将扩至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河南、山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明确以水资源税取代水资源费。
根据三部门发布的《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改革后,地下水的税额要高于地表水,超采区地下水税额要高于非超采区,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税额加征1至4倍。
此外,对超计划或超定额用水加征1至3倍;对特种行业从高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农村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等从低征税。
“这些规定充分强化了水资源税的杠杆调节作用,从而有效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说,党的十九大对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推进绿色发展作出了战略部署,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正是贯彻这一精神的重要举措。
“水资源关乎国计民生、生态安全。”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说,征收水资源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组织多少财政收入,2016年新纳入试点9省区市水资源费共计收入133亿元,税收收入意义并不大,但生态意义、绿色意义很大,以税收调节作用助推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税费标准平移 我家用水会多掏钱吗?
“水资源税要大范围开征了,我家水费要多缴了吗?”“以后浇地灌溉,养猪养鸡,多用水要多花钱吗?”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对老百姓生活带来的影响,无疑最受关注。
对此,王建凡解释说,征收水资源税不会影响城镇公共供水价格。目前,水资源费是城镇公共供水终端水价的组成部分,实行水资源费改税后,征收方式和税额标准基本延续现行规定,不会影响居民和一般工商业企业用水价格。
以北京市民家中的自来水缴费单为例,居民水价由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三块费用构成,改革后水价标准不变,但缴费单上列示的水资源费名目将不再出现。
“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差别征税政策,既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又不影响社会基本用水需要。”王建凡介绍,费改税后,试点省份最低平均税额为,地表水每立方米0.1元至1.6元、地下水每立方米0.2元至4元,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用水负担。其中,缺水严重的北京市,地表水和地下水最低平均税额每立方米分别为1.6元和4元,为9省区市最高。
改革也保障农业生产的合理用水。如对合理的农业生产取用水量予以免税,超过限额部分从低征税,不增加农民负担。同时,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等情况也纳入免税。
水利部水资源司副司长郭孟卓说,我国农业生产取用水量大,农业生产用水方式较为粗放,大水漫灌现象普遍存在,不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征税,希望能培养农民的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转变农业灌溉方式。
洗车、洗浴、滑雪场等从高定税 今后企业如何用水?
对取用地下水从高确定税额、对特种行业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对超计划(定额)取用水,从高确定税额……办法亮出的严格税收举措,将如何影响企业今后用水?
“水资源税改革绝非简单的税费平移,否则试点没有意义。”王建凡说,相比收费,税收更具刚性和约束力,改革就是要让经济杠杆真正发挥作用,倒逼高耗能企业节水,促使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特种行业转变用水方式,增强企业等社会主体节水意识和动力。
记者了解到,在河北省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如今工商业取用水单位的税额标准最高为6元/立方米,是原水资源费的3倍;特种行业取用水最高税额标准达80元/立方米,是原水资源费的40倍。
李杰刚介绍,改革后河北省钢铁等高耗水企业加大节水投入,如河北钢铁集团唐钢公司实现工业水源全部改用城市中水,年可节水1460万立方米。同时,部分地区特种行业月均取用水量也较改革前下降30%以上。
“毫无疑问,原先用水粗放的高耗能企业和特种行业改革后用水成本会上升。”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说,企业心中要有一本“绿色账单”,应以改革为契机,加快技术创新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减少不合理用水,用绿色发展理念指引企业未来发展。
此外,改革办法规定的诸多免税情形也为企业转变用水方式提供指引,如对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税、对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税和对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税等。
王建凡表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试点省份要及时制定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文件,明确各类取用水的具体适用税额,取用水量核定办法,农业取用水限额,地下水超采区、严重超采区范围,自备井关停办法等政策措施。税务与水利部门要做好征管准备工作。
他表示,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评估试点实施情况,充分考虑地区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税制度,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面推开水资源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