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了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将参加纳税信用评价。《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推进,企业的信用状况已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得到广泛利用,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必要条件,纳税信用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产。”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自2014年7月,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税务系统已连续开展2014年、2015年和2016年3个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按规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企业获得了相应的纳税信用级别。
“按照现行规定,新设立的企业、全年没有营业收入的企业以及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范围,这些企业要求参与纳税信用评价的呼声越来越高。”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回应广大纳税人的关切,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
《公告》明确了3类企业纳税信用的评价时限。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税务机关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税务机关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