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27日举行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现场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 付树林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副主任付树林: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一季度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
今天应该是各位记者第一次参加以税收政策解读为专题的新闻发布会。下面我简单介绍一下有关情况。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推进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落地,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及时回应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关切,2017年,税务总局建立“一竿子到底”的税收政策解读辅导机制,每季度举办一次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省、市、县三级税务机关相关业务人员和部分纳税人在各地通过视频的形式进行收看。视频会由总局相关业务司局负责同志现场解读新近出台的税收政策,并详细解答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推动基层税务机关、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正确执行政策、充分享受政策。为进一步扩大辅导视频会宣传效果,方便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纳税人更好了解税收政策,从今年开始,我们在召开税收政策解读辅导视频会的同时举行新闻发布会。
去年底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税收协定执行方面的公告;环境保护税自今年1月1日起开征,均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次发布会将围绕上述热点内容回答记者提问,我们邀请到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孙群、国际税务司副司长黄素华参加。
人民日报记者提问
人民日报记者:近年来,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对于鼓励企业“走出去”起到了积极作用。请问所得税司刘司长,这次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调整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利好?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刘宝柱
刘宝柱:感谢记者的提问。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是指企业取得境外所得在境外直接缴纳或间接负担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可以从其国内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政策。这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能够有效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的税负。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从两个方面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进行了完善,一是在原来单一的分国不分项抵免方法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抵免方法,并赋予企业自行选择的权利;二是将境外股息间接抵免的层级由三层调整到五层。下面,我简要讲讲这一政策给企业带来的积极影响。
一是增加综合抵免法。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将从此项政策调整中受益。他们不用再分别计算来自于不同国家的所得和抵免限额,而是采取统一计算的方式,这样一来,低税国的抵免余额可以调剂给高税国使用,高税国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也可以得到抵免,使得企业的抵免更加充分,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相对于单一分国不分项的抵免方法,企业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大大降低,企业税法遵从度也会得到相应提高。
二是增加间接抵免层级。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越来越多的“走出去”,有时需要在境外投资架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间层平台公司,以实现对境外实体经营企业的控制,原来抵免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完全适应企业“走出去”的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和企业核算水平的基础上,财税部门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使现有政策设计更加契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使得企业抵免更加充分,有利于更好地鼓励我国企业“走出去”。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提问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请问所得税司刘司长,此次修改调整的原因是什么?与2014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相比,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哪些优化改进?
刘宝柱:感谢记者的提问。对于广大企业财务人员而言,每年5月底前都有一项重要工作需要完成,就是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即依照税收相关法律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结清上个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重要环节,既是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重要载体,又是税务机关了解纳税人情况、开展后续管理的有效依托。
此前,纳税人使用的是税务总局于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从实际使用情况看,在协助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升纳税遵从度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基本满足了不同行业纳税人和重点征管事项的填报要求。但是,随着近年来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完善,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化,年度纳税申报表需要随之修订。因此,2017年末税务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
与上一版相比,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以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和优化纳税人填报体验为抓手,实现了在填报难度上做“减法”,在填报质量上做“加法”,在填报服务上做“乘法”。一是报表结构更趋合理,修订后的表单数量压缩10%,有利于缩减纳税人的申报准备时间。二是落实政策更加精准,根据最新政策对表单或者栏次进行调整,确保了纳税人可以全面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三是填报过程更为便捷,在申报表设计时更多考虑了信息化实现的要求,为各类纳税申报软件进一步优化自动计算、智能填报功能提供了便利条件。
最后,我想提示广大企业财务人员的是,纳税人必填的2017年版年度纳税申报表只有2张,其他均为选填表,最大限度减轻了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经济参考报记者提问
经济参考报记者:环境保护税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征,请问财产和行为税司孙司长,环保税开征的工作情况如何?下一步有哪些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 孙群
孙群:谢谢提问。开征环境保护税,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战略举措,有利于强化企业治污减排责任,提高纳税人遵从度和全社会环保意识;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转型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更好发挥税收在促进绿色发展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2018年1月1日,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税法规定,环境保护税是按季申报,今年4月1日才真正迎来环境保护税的首个征期。能否确保首个征期平稳顺利,是关系到环境保护费税制度转换成功落地的关键。因此,今年以来,我们围绕环保税首个征期这一关键时间节点,分三个阶段细化了15项重点工作任务,对表推进,狠抓落实。第一个阶段是今年1月1日至春节前,主要任务是苦练内功、夯实基础,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协作畅通、系统连通、数据融通。第二个阶段是春节后至3月底,主要任务是对基层地税机关加强指导、实地督导,对纳税人精准辅导、模拟申报。第三个阶段是4月份以后,重点任务是确保首个征期平稳有序,力求做到服务好、申报好、管理好。
下面,我简要给大家报告一下有关征管准备工作进展情况:一是落实税法要求,完善配套政策。《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已于1月27日正式发文公告,方便纳税人根据申报表要求做好首期纳税申报准备。二是做好数据移交,加快信息采集。目前各地税务机关已根据环保部门移交的污染源基本信息和排污费历史数据,识别认定环保税纳税人26万多户,正抓紧做好纳税人基础信息采集,提前导入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以减轻纳税人首个征期申报纳税负担。三是推进系统建设,加速联调测试。信息系统建设分三个部分:环保税金税三期工程核心征管系统由税务总局开发完成,已在各省部署上线,目前正根据前不久发布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相应完善;网络报税系统由各省开发,目前已基本完成与核心征管系统的联调测试,可确保首个征期纳税人能足不出户,通过网上报税系统申报缴纳环保税;税务和环保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由各省地税机关会同省级环保部门建设部署。各省地税部门已完成共享平台税务端部署,各省环保部门正加快环保端部署。四是加强政策解读,开展培训辅导。截至目前,全国累计辅导环保税纳税人19余万户,占已识别认定户数的72.9%。
下一步,在首个征期前,我们重点抓好四项工作:一是继续完善配套政策、制度。二是联合环保部门,系统组织、层层开展环保税业务培训,确保一线税务人员能正确理解环保税政策,熟练征管系统操作,确保纳税人能计算、会申报。三是开展实地督导。将组织若干督导组赴各省,实地指导、督促各地加快落实各项征管准备任务,确保环保税首个征期平稳运行,税制顺利转换。四是继续大力推进税务、环保部门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部署、联测和连通工作。
经济观察报记者提问
经济观察报记者:请问财产和行为税司孙司长,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包括哪些报表?对比原先排污费申报表,环保税纳税申报表是否做了优化改进?
孙群:谢谢提问。1月27日,税务总局公告了《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7号),明确环境保护税报表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纳税人按期申报和按次申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用于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基础税源信息。
环保税纳税申报表围绕“简洁、减负”这一核心理念进行优化设计,将原来排污费按不同行业制定的报表模式调整为按“水、气、声、渣”四类污染物制定的报表模式。特别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对报表进行大幅精简,报表数量和纳税人填报字段量减少2/3左右。同时,通过报表结构优化,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填报负担,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采用了“纳税申报表+基础信息采集表”的结构设计。纳税人的排放口、污染物种类等基础税源信息,由基础信息采集表一次性采集,纳税人在每次申报时只需在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如浓度值、排放量等动态数据信息即可,如果是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基础信息采集表中已采集的污染源信息项,可自动带入申报表中。另一方面,纳税申报表与基础信息采集表均采用了“主表+附表”的结构。纳税人只需根据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种类选择相应附表填报即可,有效减少纳税人填报报表数量。纳税人如通过网报系统申报,申报表主表数据项均可由其附表或基础信息表自动带出或自动计算,自动生成环保税申报表主表,有效减轻了纳税人填报和计算负担。
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经济日报记者:请问国际税务司黄司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这一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办理是否简便?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黄素华
黄素华:感谢记者的提问。我国改革开放40年来,积极利用外资是重要战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在推动我国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全球税收政策呈现新变化新特点,不少国家出台了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提出,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门联合制发了文件,对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条件、享受优惠的程序和责任、后续管理、部门协调机制等作了具体规定。同时,税务总局还单独发布公告,明确相关配套征管制度,确保政策及时执行到位。
在办理流程、资料方面,相关政策文件分别就境外投资者当期享受、追补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情形规定了简明的备案流程,明确了应提交的资料,尽量做到一次备案、当场办理。同时压缩征管表单,仅增加一张表格,即《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将境外投资者报告信息、追补享受政策申请信息、利润分配企业填报信息集成在一张表格中,尽可能减少报送者的负担。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提问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税收协定在避免双重征税、解决涉税争议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请问国际税务司黄司长,近期税务部门在统一和规范税收协定执行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黄素华:税收协定是缔约双方税务合作的法律基础,能避免对跨境纳税人的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的确定性,也是涉税争议解决的重要基础。当前,我国已与107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税收协定,形成了全球范围内的协定网络,覆盖了与我国双边投资关系较为紧密的主要经济体,对吸引外资和鼓励对外投资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为更好地适应形势变化和企业遇到的新情况,近日,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和《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明确税收协定执行中的一些问题。
9号公告明确了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一方面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少征纳双方遵从成本;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
11号公告则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了进一步明确,方便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在常设机构条款方面,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有关机构、场所构成常设机构等内容。在海运和空运条款方面,进一步明确适用该条款的国际运输业务范围等问题。在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方面,明确该条款适用的活动范围和具体适用规则。此外,还针对合伙企业设在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情形,明确了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付树林:下一步,全国税务系统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大对税收政策解读力度,推动社会各界准确理解政策、正确执行政策、充分享受政策,精准施策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今天的税收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