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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畏于心 落实于行

时间:2018-03-20 15:26:42

今年两会期间的3月10日上午,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谆谆告诫大家: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做到心中高悬法纪明镜、手中紧握法纪戒尺,知晓为官做事尺度。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贯彻落实。

在五光十色的当今时代,尤其要坚定保持对宪法法律的敬畏之心。敬畏于心就是从内心深处乐意信仰法律、信奉法律、敬重法律、畏惧法纪,自觉约束言行,遵从法律、遵守法纪,循规蹈矩。敬畏于心,源于内心,心悦心诚,自觉自律,内生动力,尊法守规,禁止私欲,修身养性,修炼品行,升华自己。正像古人所言: “善怕者,必身有所正,言有所规,行有所止,偶有逾矩,亦不出大格”、“有所畏者,其家必齐;无所畏者,必怠其睽”、“畏则不敢肆而德已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

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越界越轨。我们每一位公民都要树立敬畏法律意识,从内心深处保持高度自律,不该说的坚决不乱说,不该做的坚决不做,守住底线和条条框框,一言一行时刻增强畏惧法律法纪意识,时刻保持敬畏法律的思想定力。如古人所言:“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惧乎其所不闻。莫见乎隐,莫显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你作为党员干部更要带头增强自我修养,筑牢思想防线,在任何时候都严格要求自己,不论在私人场合、无人监督之时、无人注意情形下,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紧绷遵守法律这根弦,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碰法律红线、不触法纪底线,自觉坚持依法办事、依法行政。

敬畏是一种态度、一种观念、一种品德、一种境界、一种自省、一种约束,也是一种忧患、一种睿智、一种敏锐、一种原则、一种觉悟;一句话,是内在精神境界和价值追求的自然外化。 “有所畏”就是要求党员干部自觉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法律的笼子,在行使权力时常怀敬畏之心、戒惧之意,自觉接受法律约束和监督。

敬畏法纪于心,最终要落脚到“行为”上。不能嘴上说“敬畏”法纪,私下里“身不由己”、“我行我素”,甚至“胆大妄为”;譬如,私下里违纪吃点喝点,暗地里违法贪点拿点,那不是“人家不知”,而是“天知地知”,违法违纪,久而久之,必触犯法纪,受到惩罚。敬畏法纪在心,要真正落实在“行动”上。遇事三思而后行,嘴不乱说、手不乱伸;熟人请吃,能自觉抗拒,有人送礼贿金,能坚决拒绝;勤于自省,慎独慎微,言行一致;心存敬畏,谨小慎微,守住底线;手握戒尺,严以自律,不触红线,争做敬畏法纪、遵法守纪的模范。(湖北省英山县法院:杜立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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