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人保部、银保监会和证监会5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下称《试点通知》),并于财政部网站进行了公示。伴随着《试点通知》的发布,中国版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试点时间和地点也正式确定:今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率先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实际上,对于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各行各业已经期盼许久。昨日5部委联合发布的《试点通知》,既是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有力推进,也是对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有益探索。不仅对于个人,对于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均可参与,《试点通知》的发布对其均是重大利好。
《试点通知》的政策内容主要包括三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看: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
另外,《试点通知》还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这也就意味着,不仅是个人,保险、基金、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将受益于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试点通知》表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按稳健型产品为主、风险型产品为辅的原则选择,采取名录方式确定。试点期间使用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简称“中保信平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在中保信平台进行登记,校验其唯一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变更银行须经中保信平台校验后,进行账户结转,每年允许结转一次。
值得注意的是,在试点期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也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完善养老账户管理制度,制定银行、公募基金类产品指引等相关规定,指导相关金融机构产品开发,做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与商业银行、税务等信息系统的对接准备工作等。同时,由人社部、财政部牵头,联合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等单位,共同研究建立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结合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建设的有关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等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相应将中登公司平台作为信息平台,与中保信平台同步运行。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成以后,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