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报重庆讯(记者 刘文新)医院在为患者切除胆囊的过程中,伤及胆管,造成4级伤残,7年时间内先后十余次住院治疗。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4万元。
2009年10月24日,63岁患者杨尚美因上腹部疼痛,到重庆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二院)就诊,医生诊断为胆囊结石伴胆囊炎,3天后为其实施了腹腔镜胆囊切除术。同年11月19日出院,出院诊断为慢性结石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脂肪肝;原发性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此次住院产生医疗费18549.83元,杨尚美预交住院医疗费500元后未再支付医疗费。
2010年2月8日,杨尚美因右上腹肿痛伴,又到九龙坡区二院住院治疗。同年3月12日出院,出院诊断为胆总管狭窄,出院医嘱载明“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本次住院产生医疗费8890.22元,杨尚美未支付该笔费用。
同年3月12日,杨尚美因“胆囊切除术后4月余,黄疸1月余”入住第三军医大学西南医院住院治疗,8天后出院,出院诊断为肝总管狭窄。这次医产生医疗费27351.58元,由九龙坡区二院全额垫付。
此后,杨尚美在2010年5月31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先后16次因腹部痛疼,到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主要为:胆囊切除术后,高位胆管狭窄伴胆管炎、腹腔积液、肝硬化失代偿等期。杨尚美在长达7年的诊治过程中,共花去医疗费164030.99元,大部分由九龙坡区二院垫付。
杨尚美怀疑九龙坡区二院存在医院事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九龙坡区二院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677783.34元。
法院委托重庆法医验伤所对医疗过错、伤残等级、后续医疗费进行鉴定。2016年10月25日,重庆法医验伤所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意见书载明:杨尚美因胆囊结石、慢性胆囊炎急性发作,行胆囊切除术,胆囊切除术过程中损害胆管。目前杨尚美遗留有肝门胆管狭窄,胆汁性肝硬化,门静脉高压症,脾大、中等量腹水,肝功能损害等证据。其伤残等级属Ⅳ级(4级)。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定九龙坡区二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杨尚美自行承担20%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杨尚美因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577910.49元。九龙坡区二院此前已垫付医疗费105775.85元。
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九龙坡区二院支付杨尚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389358.74元。
杨尚美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存在部分错误,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由九龙坡区二院支付杨尚美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检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440646.6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