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池法院民三庭成功审结一起侵权纠纷案。
2017年6月,张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搭乘其母亲陈某沿九龙镇安拱路往火车站方向行驶,行驶至某路段时,与从某建设公司工地驶出的由刘某驾驶的无号牌叉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和陈某受伤、车子受损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和陈某不承担责任。
岳池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刘某送达了相关的法律文书,被告刘某认为,自己是受某建设公司的雇请,是在从事雇佣活动期间造成的张某、陈某受伤,自己的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本院根据被告刘某的申请,以及便于查明事实,承办法官依法追加了某建设公司为被告。
案件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刘某是自己提供劳动工具叉车,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技术,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与公司之间没有人身依附属性,双方是一种承揽关系不是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公司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建设公司考虑到被告刘某的实际情况,自愿补偿给张某、陈某10000元并当庭支付。
该案依法作出判决,在公司已经补偿了10000元后,刘某再赔偿张某、陈某96465.68元。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刘某还是坚持自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将自己的责任全部推卸给建设公司,于是提起了上诉,该案经过上一级法院的审理后双方达成了调解,由被告刘某赔偿张某、陈某78,000元。(邹明武 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