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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砚山销毁12.7吨问题肉质品

时间:2018-08-11 19:19:29

中国消费者报昆明讯 (雷明川 王丕珠 记者顾艳伟)近日,记者获悉,云南省砚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办终结一起涉嫌食品违法犯罪案件,查实涉案当事人田某、孙某用甲醛浸泡肉制品进行销售,其行为己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罪,砚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涉案两人己被刑拘。

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县公安民警的配合下,对砚山县一肉制品加工场所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获牛毛肚、猪喉头、鲜猪肉、火腿等问题肉制品共计12.7吨,生产经营用添加物质26个品种,桶装不明液体1桶(规格25升/桶),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

砚山市场监管据依法对查获的问题肉制品和桶装不明液体进行抽样送检,在3个肉制品(牛毛肚、猪喉头)样品中检测出甲醛含量,3个肉制品(抽样基数6.3吨)挥发性盐基氮和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桶装不明液体中检测出甲醛含量为31.6%,证实为甲醛,6.4吨肉制品无进货来源证明、无检验检疫证明。经委托砚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查获的问题肉制品货值为13.67万元。

甲醛属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对人体有严重危害性,可致癌、致畸形。“挥发性盐基氮”和“过氧化值”指标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是属于判定肉类和肉类制品腐败变质的指标,超过食品安全标准证明肉制品己腐败变质。

为牟取非法暴利,田某、孙某罔顾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无视国家法律权威,用甲醛浸泡牛毛肚、猪喉头,购买无检疫检验证明和合法进货来源证明、腐败变质的肉类及肉制品加工火腿、香肠、腊肉、牛干巴进行销售,其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大,已涉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四十四条相关规定。为此,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己被公安机关刑拘,12.7吨问题肉制品己全部先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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