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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个人LP所得税明确最高升至35%, 业内大佬称雪上加霜

时间:2018-09-01 18:52:09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说今天创投圈有一个段子刷屏了:创投有机会就吹自己的成功案例,动辄赚几十几百倍,结果LP(投资人)还没有相信,税务局却相信了……

今日午后,有关创投基金税负暴增的消息在网络广泛传播,引起各方热烈讨论,一时间众说纷纭。相关税收政策是否真有调整?对创投圈和私募基金行业又有多大影响?券商中国记者在业内进行了多方了解,逐条解答,带您接近真相。

税收政策没变,只是地方优惠税率没了“税收政策其实并没有变,只是地方20%的优惠税率没了,最终造成税率的实质性提高。”华南某创投公司人士向记者证实了税率变化的消息。“以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会按20%的税率收取个税,现在明确了有限合伙私募基金个人LP(有限合伙人,通常也是投资者)要参考个体工商户按5%-35%累进税收取。”

据介绍,由于创投基金多采用有限合伙私募形式且个人LP较多,因此相关变化可能对创投行业带来重大影响。一位创投圈大佬向记者感慨,创投税收本来就不合理,现在加重税负,肯定是雪上加霜。不过,该大佬也表示对相关消息还在核实中。

“按照规定,只要经营所得超过10万元,就要按35%的税率征收个税,对很多创投基金的个人客户来说,很难不达到这个标准。”上述华南创投公司人士称,他同时还透露,有些地方税务稽查部门已经行动起来,要求公司补缴税收,其所在公司也收到了这样的通知。

实际上,早在2008年相关部门就已规定明确了有限合伙私募使用税率范围。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简称“159号文”)中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五级税率缴纳,分为5%、10%、20%、30%、35%五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税率变化仅针对有限合伙私募中的个人LP,机构LP不受影响,私募基金中的契约型基金同样不受影响。上海一股权投资私募就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基金投资者都是机构,因此新变化不会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税率变化仅针对有限合伙私募中的个人LP,机构LP不受影响,私募基金中的契约型基金同样不受影响。上海一股权投资私募就向记者表示,该公司基金投资者都是机构,因此新变化不会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

国税总局再次明确自然人合伙人个税参照个体工商户缴纳

业内广泛关注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税收增加消息的原因之一,还有今天国税总局发布的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实录。

实录中,国税总局对8月初发布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做了进一步说明,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回答提问时明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根据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意味着官方对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所得税税率的又一次明确。“虽然这并没有直接增加相关私募基金公司的税费,但在合伙人基金中,个人是作为合伙人参与基金收益分配,而其个税由基金代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基金收益率的下降,时间长了投资人不认可,我们募资就更难了。”另一华东创投私募人士说。这意味着官方对于有限合伙私募基金所得税税率的又一次明确。“虽然这并没有直接增加相关私募基金公司的税费,但在合伙人基金中,个人是作为合伙人参与基金收益分配,而其个税由基金代缴,税率的提高意味着基金收益率的下降,时间长了投资人不认可,我们募资就更难了。”另一华东创投私募人士说。

创投基金综合税负高,行业大佬提多项建议

有关个税费率的变化,对于创投基金现在可谓雪上加霜。

有人算了一笔账:

“其他都没问题,业绩提成应该是税后提取,有些规定要8%收益以上才可以提取。”对于上述算法,有机构人士说。“其他都没问题,业绩提成应该是税后提取,有些规定要8%收益以上才可以提取。”对于上述算法,有机构人士说。

“创投基金的综合税率确实很高,有些政策可能会遏制创投企业的健康发展。”在谈到创投基金的税收问题时,一位行业大佬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创业投资基金往往因基金前期单个项目退出即交税,而后期投资损失无法弥补而造成基金整体上多交税的局面。应该对创业投资基金采用基金收益覆盖基金本金后再交税的征收方式,而非对单个项目的回报进行征税,这样也符合税收中性、税收公平原则。

根据国税总局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章“投资损失确认规定”,投资损失的确认要求过于复杂,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创投企业来说,要取得这些证据非常困难。

小微企业本身抗风险能力弱,经营不确定性大,投资人的投资失败率很高。而这类企业如果经营失败,大多不会走破产清算程序,往往都是直接关门走人,很可能连工商注销手续都不做,直接变成“僵尸”公司,创投企业根本无法取得合乎现在规定的证据,从而造成创投企业一方面要承担投资早期、初创期项目失败的投资损失,另一方面还要承担因为无法取证导致资产损失难以确认的风险(报损门槛高不能抵扣这部分投资损失,而实际增加了税收成本)。

对于实际发生的投资损失的扣除可以采用“备案制”而非“审批制”。由创投企业向税务部门出具承诺函,声明所投资项目确已失败,并且愿意为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外,创投企业所在地的行业组织作为第三方提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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