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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基金业“营改增”应稳中求进

时间:2017-06-15 20:33:36

本报记者 刘夏村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6月13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法制工作专业委员会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对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涉及的法制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会议认为,在基金行业实施“营改增”对市场稳定、对外开放、金融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都具有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关键阶段,应当稳中求进。

会议建议,实施“营改增”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依法推进相关政策实施。要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对“营改增”的总体安排,降低整体税负,简化征收环节;要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协调性,坚持《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础法律关系,在征缴安排中尊重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体现政策的前瞻性和导向性,以“营改增”为契机建立健全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资本市场综合税制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形成有利于资本形成和长期投资的综合税制安排。

2016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140号文),对资管产品纳税作出相关规定。此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文件表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随着7月1日的临近,资管产品“营改增”也引发公募基金行业广泛关注。

多位公募基金相关负责人建议,140号文的征缴安排能充分尊重和体现《基金法》的相关原则,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基金法》第五条和第八条分别明确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上述条款以法律形式表明了基金的信托性质和基金财产的独立性,明确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最终承担基金财产投资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收,而基金管理人为实际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主体,并不承担基金投资运作各类应税行为产生的税赋。

某大型公募基金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坦言,目前公募基金行业正积极学习研究有关税收政策,着手为落实140号文进行相关准备。由于大量资管产品尤其是开放式基金实行每日开放申购赎回、且须每日计算估值作为申赎的价格,而基金持有人往往分散且频繁变化,可能会给140号文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因此,建议相关税收征缴细则能充分考虑基金行业的特点,尽量简化环节、增强可操作性,避免过多增加基金运作的难度和成本,以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公平对待不同时点申赎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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