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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参与港股通新细则:老产品须1个月内改合同

时间:2017-06-22 20:21:33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上周三(6月14日),中国基金报独家报道了监管层下发《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核指引》(以下简称《审核指引》)、规范公募基金参与港股的消息(详文请戳)。时隔一周,围绕该指引的后续落实又有了新进展!

基金君今日独家获悉,某证监局本周向辖区公募基金管理人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辖区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基金产品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存量的沪港深基金有了新的规定,尤其指出老的沪港深基金要在一个月内修改基金合同,“满足要求”的投研人员6个月到岗。

从这则通知的内容看,主要是为了落实上周证监会发布《审核指引》开展的后续工作。

基金君第一时间和大家看一下《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已获批文但未募集的参与沪港通交易基金:发行前需修改相关法律文件

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已批复尚未进行募集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辖区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发行前应履行变更注册程序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包括调整基金投资港股的比例、 涉及基金名称调整的应当修改基金名称、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等法律文件,配备相适应的人员。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得启动产品的募集发行。

业内人士分析:沪港深基金是参与港股通交易的主流基金产品。据统计,今年以来获批的沪港深基金达到59只,其中很大部分暂时都没有进入募集,也意味着这批基金要赶紧修改合同,才能进入发行。

二、对于已成立运作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1月内完成合同修改 “满足要求”的投研人员6个月内到岗

对于已成立运作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该证监局的《通知》规定辖区基金管理人应落实以下要求:

1、按照《审核指引》关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完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对于基金名称带有“沪港深”等类似字样且港股投资比例下限为零的股票型及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进行特别风险提示,主要内容包括: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改完善工作,并备案。

2、参照《审核指引》关于人员配备的相关要求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配备相适应的投资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位。

基金投资港股的最大比例达到非现金基金资产80%以上(含)的(投资比例为 0-95%的灵活配置混合型产品),基金管理人应配备不少于 2 名具有 2 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 (至少 1 名为基金经理);

基金投资港股的最大比例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的,基金管理人应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基金经理或者相关投研人员。

基金管理人的人员配备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位的,应暂停相关产品的申购。人员配备情况符合条件后方可继续开放产品的申购。

3、辖区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对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如实反映基金产品特征,全面披露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

业内人士分析:这一规定是通知的重头戏,主要规范存量基金产品。对于投研人员在6个月内满足要求可能是对存量沪港深基金有些影响的地方,此前不少沪港深基金的投研人员没有或者较少香港市场投资经验,未来可能会出现这类基金更换基金经理,或者基金公司紧急招聘的情况。

三、已募集未成立的沪港深交易也需符合规定

对于已经开始进行募集且尚未成立的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产品,待基金成立后,该证监局要求辖区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已成立运作基金产品的监管要求执行。

业内人士分析:这个通知是针对三类情况做出更为细致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是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新老基金都要满足《指引》规定。这或许会对市场有些影响,基金君用WIND数据计算目前沪港深基金一季度末规模超过700亿元。而此前很多沪港深基金持有港股的比例面临调整,再加上陆续成立的沪港深新基金规模在百亿之上,可能会有数百亿级资金在未来布局港股。

温故知新: 上周发布的《通过港股通机制参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的公募基金注册审核指引》

一、材料要求

基金管理人申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除提交常规公募基金注册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说明材料:

1、针对港股通交易的授权管理制度;

2、针对港股通交易的投资决策流程;

3、基金经理及相关投研人员是否具备香港证券市场投资管理经验的说明。

二、产品名称及投资比例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关于基金名称的规定,对基金名称作出如下要求:

1、基金名称如带有“港股”等类似字样,应当将80%以上(含)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2、80%以下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的,基金名称不得带有“港股”等类似字样,港股最高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股票资产的50%。

3、指数型基金,基金名称可根据标的指数名称命名。

三、人员配备

80%(含)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至少有1名为基金经理)。80%以下的非现金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备不少于1名具有2年以上香港市场投资管理相关经验的人员(基金经理或者相关投研人员)。

指数型基金,根据标的指数港股权重的不同,人员配备参照上述监管要求执行。

四、信息披露与风险揭示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全面揭示投资港股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将港股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明确揭示,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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