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外财经讯7月18日晚间,基金行业又出爆炸信息。据权威媒体披露,又一宗“老鼠仓”案即将落锤,涉案人时任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两年半时间,这位交易员动用不到200万本金,利用“老鼠仓”路径,获利1773万余元。据悉,该案件将于近日判决。
号外财经注意到,一提到“老鼠仓”,大家都似乎看到过街被打的老鼠,貌似离自己很远。其实,那些老鼠们就在我们身边,每天的工作也看不出什么端倪。华夏基金债券交易员王某的犯案手法简单粗暴,一个词概括就是“偷窥”。
2014年,此前刘振华案的影响,监管部门对华夏基金执行了内控检查。从销售到管理、从投资决策到具体的各个环节和层面,检查牵出了一批“老鼠仓”案件。身为债券交易员的王某就是在这一轮被“挖”出来的。证监会稽查总队发现,宋某某、牛某等账户交易的股票与华夏基金的基金产品存在趋同,随即便展开调查。调查发现,2009年3月2日至2011年8月8日,华夏基金时任债券交易员王某通过其亲属证券账户,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据了解,2014年上半年的一个工作日,稽查人员来到王某办公室。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大量交易记录,王某消极对待。在实在没有办法作出合理解释的情况下,也仅仅承认涉案账户名义持有人与其的亲戚关系,但始终拒绝承认与账户交易的关联关系,也拒绝承认利用该账户交易股票。最后趁稽查人员取证时,王某谎称自己去卫生间,仓皇逃跑。“跑的时候手机也没拿。”一位参与办案的稽查人员告诉记者。
根据常识,如果涉案账户控制人是受王某指挥进行交易操作,那么王某登陆公共账户与涉案账户交易应存在“一前一后”的时间关系。稽查人员顺利地拿到了王某每次登陆公共账户的时间。在对比数据之后,稽查人员发现王某登陆公共账户与涉案账户交易的前后关系高度吻合。王某“老鼠仓”的犯案手法也随之浮出水面,即:“当天跟买,次日卖出”。总体算下来,涉案账户八成以上的交易都有盈利。
号外财经注意到,涉及“老鼠仓”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刑法修正案(七)》、《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但并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专案组基于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即老鼠仓)和内幕交易罪法律渊源、历史沿革的认识,认为老鼠仓与内幕交易罪具有共同的表现形式。在证明王某涉案关联账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时,应当认定涉案账户相关交易行为是利用了华夏基金未公开信息而进行的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是只“哑巴硕鼠”,嫌疑人“零口供”令案件办理陷入僵局。不过,专案组发现,王某父母的账户在其进入基金公司之前的操作符合典型的散户交易特征。
“零口供”拿下王某老鼠仓案的消息,对市场产生了极大震慑,同期移交的华夏基金另外两起案件的嫌疑人先后主动投案。据报道,该案近期即将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