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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少于7天收1.5%!公募基金4月起全面开征短期赎回费,这两类基金除外

时间:2018-03-24 15:17:38

中国基金报记者 刘芬

近日,基金公司纷纷发布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其中最关乎基民利益的是,各家基金公司都规定:投资者申购除货币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都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据公告披露,赎回费率的调整都是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的要求进行。

流动性新规4月1日全面实施

3月22日,广发、嘉实、招商、易方达、南方、交银施罗德等基金公司旗下多只基金发布了关于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公告,其中最关乎基民利益的修改是要开征短期赎回费。

3月23日,华夏基金、长盛基金、长城基金(博客,微博)、鑫元基金等基金公司也发布了开征短期赎回费的公告文件。

3月24日,开征短期赎回费的基金公司名单越来越长:博时基金、泰信基金、信达澳银基金、中海基金、新华基金(博客,微博)、中欧基金、红土创新基金、长信基金、民生加银基金、华安基金、万家基金等。

对于短期赎回费的开征,各大基金表示基于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强化对投资者短期投资行为的管理,对除货币市场基金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已发布的公告中,有的基金公司表示 3 月 30日起开始实施,有的为3月31日,但都不会晚于4月1日。

基金公司不约而同集中披露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修改的公告,与监管层要求全面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新规的大限有关。7万公募从业人员都不会忘记的是,监管层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新规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已经成立或已获核准但尚未完成募集的开放式基金,原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流动性风险新规的,仍然给予6个月的缓冲期。即自2018年4月1日起,所有基金将按照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的方式运作,全面实施新规。

随着新规实施的大限日期将至,基金公司加速了基金合同的修改进程,近期将密集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文件。

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各有差异

据业内人士分析,短期赎回费的提升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部分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利用非公开信息快速申赎进行套利。7天以内收取1.5%的赎回费,将大大削减套利空间,保护原持有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新规要求“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但具体到公司或产品又有差异。新规要求对除货币基金及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外的开放式基金开征短期赎回费,但并不是除这两类基金以外的所有开放式基金都开征短期赎回费,基金合同有特别规定的也除外,投资者在认申购基金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基金合同。

第一,有的产品可根据产品合同的设计免征,比如,博时基金公告“博时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博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和博时双月薪定期支付债券的基金合同中约定了自动赎回条款,如因自动赎回导致投资者持有期限少于 7 日的,免除上述赎回费率”。

第二,有的产品会在新规前会按份额的不同差异化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在调整前一般比A类份额的赎回费低,但是调整后,无论A类还是C类份额,投资者持有少于7天均要收取1.5%的赎回费。比如,新华增强债券的赎回费率在调整前,C类份额的持有期不满30天才收取0.1%的赎回费,30天以上免赎回费,调整后C类份额的持有不满7天亦要收1.5%的赎回费。

此外,还有的基金产品规定了最高赎回费率,比如,华安标普全球石油指数规定“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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