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博客,微博)记者 左 越 每日经济新闻编辑 肖 月
5月4日晚间,证监会起草发布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坚持了两大原则:坚持“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同时,要求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坚持“突出主业、稳健经营、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资本约束、内控有力”。
值得注意的是,经过十年来的发展,截至2017年底,我国境内已有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过程中,既有成绩和收获,也有走过弯路和不足。一位基金业内人士就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中国国资本市场加强对外开放的大背景下,管理办法一方面是鼓励基金公司走出去,一方面又让基金公司走出去的步伐更加稳健、更加规范。
维持适当门槛突出主营
管理办法主要提到了四方面的内容,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方面就涉及“走出去”的基金公司的门槛――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
一位基金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就向记者表示,以往基金公司境外设立经营机构等,是没有细化的门槛要求的。管理办法则明确提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符合的条件”,要求“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满2年;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如有)持续符合规定,且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后各项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