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刘芬
继5月4日监管层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廉洁从业规定》”)后,昨日下午,中国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中国基金业协会表示,《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是为落实《廉洁从业规定》;并明确了起草思路。《实施细则》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的细化和补充;明确责任范围和违规行为;引导廉洁从业的行业风气。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包括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一旦落地实行,影响从业人数将非常广泛。据了解,公募、私募的基金从业人员达30万以上。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内控要求、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自律管理、附则等五章,共29 条,体例与《廉洁从业规定》章节基本对应,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的细化和补充,具体内容包括三方面:第一,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强化廉洁从业内部管控;第二,突出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要求;第三,落实自律管理职责。
值得注意的是,《实施细则》明确了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规定基金机构从业人员在基金募集、投资交易、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主要基金业务中不得有19大类违规行为;基金托管从业人员不得4大类违规行为;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者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及其它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12大类违规行为。
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
新规第七条明确规定,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五大管理职责:
1、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主动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2、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3、推动、提升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本机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4、督促本机构各部门和人员就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发现违反廉洁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5、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主要基金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一、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五大违规行为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1、未充分说明产品特点、风险以及费用情况,误导、诱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2、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向不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3、利用特定职务身份,私下销售所任职机构销售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
4、窃取或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内部信息或客户信息;
5、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投资交易过程中,从业人员不得有9大违规行业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1、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的信息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2、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
3、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机构或关联机构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4、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5、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6、在卖出或转让投资标的时,通过故意压低估值、约定交易等方式,造成投资损失或降低投资收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7、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交易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8、通过财务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等方式,向第三方机构输送利益,从中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9、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托管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四大类违规行为。
1、侵占或挪用托管资产;
2、直接或间接为管理人违规行为提供便利或纵容管 理人违法违规、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如违规划款、违规支付,协助客户进行超限投资,允许管理人借用托管人名义增信等;
3、协助出具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托管证明材料;
4、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五大违规行为。
1、在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以及基金收益的分配过程中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2、串通相关方进行明显偏离公允价值的估值核算,并从中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3、未经授权,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机构泄漏产品信息、产品组合信息、交易信息等未公开信息;
4、协助制作虚假材料,披露不实信息;
5、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五、基金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其他基金服务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七大违规行为。
1、对基金产品或基金管理人进行虚假、误导性评级、评价、颁发奖项并公开宣传产品投资业绩等,并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在不同投资者、不同产品间提供明显有违公平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
3、直接或间接向第三方提前泄漏指数编制、调整规则;
4、提供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
5、未保持客观中立,串通相关方操纵债券估值、债券收益率曲线、债券隐含评级等;
6、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服务机构未保持独立性,直接从事与其所提供系统相对应的服务业务或直接从事相关业务操作;
7、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六大不可触碰底线
基金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廉洁管理细则并有以下6大行为,将会加重处罚。
1、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 利益;
2、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本细则;
3、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4、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5、曾任公职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细则;
6、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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