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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从业者廉洁从业管理办法来了!14类行为视作违规,当心红线

时间:2018-06-03 10:25:30

基金从业者"廉洁从业"管理办法来了!14类行为视作违规,当心红线金融民工的“廉洁从业”备受监管重视。

今年5月4日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廉洁从业规定》”)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意见反馈截止6月3日),刚刚,基金业协会又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时,不得向公职人员、客户、潜在客户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包括了提供礼金、礼品、房产、汽车、有价证券、股权、佣金返还等财物,提供旅游、宴请、娱乐健身、工作安排等利益等五项内容。”这是今年5月廉洁从业“母法”征求意见稿中最受行业关注的。

券商中国记者最新获悉,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实施细则》),新规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细化和补充,共分为总则、内控要求、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自律管理、附则等五章,共 29 条。“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强化廉洁从业内部管控、突出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要求、落实自律管理职责”是三大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规定的红线行为有14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五类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九类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适用此实施细则,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也同样适用。值得注意的是,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适用此实施细则,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也同样适用。

基金从业者廉洁从业新规来了

为指导基金经营机构有效落实《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规范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廉洁从业规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基金业协会协会起草完成了《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管理实施细则》。

基金业协会表示,《实施细则》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的细化和补充。《实施细则》是针对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从事份额登记、估值核算、评价、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法律咨询、审计等基金服务类机构统一适用的自律规则。

新规针对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基金业务活动中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梳理,划分工作人员个人责任和机构管控责任范围,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建立健全廉洁从业内控机制,监督各级责任人切实有效履行廉洁从业责任。在经营决策、运营管理和业务活动的各环节围绕廉洁从业总体要求,细化廉洁从业底线,明确违规行为。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内控要求、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自律管理、附则等五章,共 29 条,体例与《廉洁从业规定》章节基本对应,是结合基金经营机构公司特点对《廉洁从业规定》进行的细化和补充,具体内容包括:

(一)督促基金经营机构强化廉洁从业内部管控

一是强调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风控主体责任,强化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管控。二是将廉洁从业风险防控工作渗透至基金经营机构日常经营和业务活动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实现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全覆盖。三是强化事中监测和事后追责机制。

(二)突出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要求

围绕基金行业主要业务领域存在的廉洁从业风险点,按照问题导向原则,明确了在基金募集、投资交易、运作管理、商业合作以及机构登记、产品备案、接受自律管理等业务活动进行中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坚持廉洁从业底线,强调禁止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自律管理工作。

(三)落实自律管理职责

一是强化机构内部检查、异常事项报告机制。

二是明确协会对会员的现场检查职能,纳入自律检查体系。

三是针对廉洁从业义务性要求,制定相应的自律处罚规则。其中对于主动积极有效整改,配合协会自律管理等情形予以从轻处罚,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予以从重处罚。对于涉嫌违反党纪、政纪或证券相关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协会将有关情况通报中国证监会,并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经理是第一责任人

新规明确,基金公司的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主动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本机构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本机构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发现问题时要求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

(四)督促本机构各部门和人员就廉洁从业情况开展自查或积极配合检查,发现违反廉洁从业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追究责任;

(五)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监管要求,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廉洁从业底线,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基金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

14类行为被视做违规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基金募集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未充分说明产品特点、风险以及费用情况,误导、诱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产品(或提供服务);

(二)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向不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

(三)利用特定职务身份,私下销售所任职机构销售范围以外的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

(四)窃取或泄露本机构及合作机构内部信息或客户信息;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投资交易业务过程中,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未公开的信息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侵占或挪用受托资产;

(三)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在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机构或关联机构自营账户与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四)编造、传播虚假、不实信息,或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股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证券、期货及其他衍生品交易价格、交易量;

(五)代表投资组合对外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过程中,不按照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投票;

(六)在卖出或转让投资标的时,通过故意压低估值、约定交易等方式,造成投资损失或降低投资收益,损害投资者利益;

(七)通过让渡资产管理账户实际交易权限等方式为客户的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八)通过财务顾问费、投资顾问费等方式,向第三方机构输送利益,从中收取回扣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基金经营机构如若违反实施细则,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暂停受理业务、暂停会员部分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基金经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此细则的,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要求强制参加培训、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停基金从业资格、取消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还有这六条底线不可触碰,否则会被监管部门加重处罚:

(一)直接、间接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向监管人员输送利益;

(二)连续或者多次违反此细则;

(三)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涉及人员较多;

(四)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五)曾任公职或者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合规风控职务的人员违反本细则;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认定应当从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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