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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限流”货币基金T+0赎回 禁止T+0赎回提现垫支

时间:2018-06-03 10:27:30

央行证监会近日发布新规规范货基网上销售和赎回,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对T+0赎回提现业务行限额管理,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支,自6月1日起实行。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货基快速赎回大额提现存在流动性风险。

6月1日的证监会例会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央行与证监会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在互联网销售和赎回的指导意见》提出,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对T+0赎回提现业务行限额管理,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支,意见自6月1日起实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介绍,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大额提现存在流动性风险,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货币市场基金网上销售和赎回新规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支。

据证监会官网,《意见》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三强化、六严禁”的原则要求。即,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强化基金销售结算资金闭环运作与同卡进出要求,强化基金销售活动的公平竞争要求;严禁非持牌机构开展基金销售活动,严禁其留存投资者基金销售信息,严禁任何机构或个人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严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用于“T+0赎回提现”业务,严禁基金份额违规转让,严禁对基金实施歧视性、排他性、绑定性销售。

二是对“T+0赎回提现”实施限额管理。

对单个投资者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设定在单一基金销售机构单日不高于1万元的“T+0赎回提现”额度上限。投资者按合同约定的正常赎回不受影响。

三是除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外,禁止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任何方式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

四是规范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活动,加强风险揭示,严禁误导投资者。

五是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提供以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进行支付的增值服务,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销售业务,不得为“T+0赎回提现”业务提供垫支等。

不过,考虑行业机构落实意见要求需要一定的时间,为降低潜在影响,证监会将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一个月的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六个月过渡期。

在就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业务有关问答时,证监会称,由于市场机构近年来无序竞争和误导性宣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已经背离其“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同时,也使垫支机构面临着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需加以规制。

几日前,已有媒体陆续披露此事已是酝酿在途。21世纪经济报道当时称,央行、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已正就货币基金的互联网销售、以及T+0赎回提现业务酝酿新的政策要求,相关规定已在内部走程序。

所谓货币基金T+0业务,是指投资者一旦申请赎回后,不需要进行长时间等待,资金就能当日甚至实时到账。这是公募机构为提高投资者体验而提供的服务。该业务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投资者的日常现金管理,也促进了货币基金的快速增长。

此外,在今天证监会的例会中,证监会还公布了首批31名特定严重失信名单,被禁止乘坐高级别席位火车,涉及逾期不履行证券期货行政罚没款缴纳义务和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逾期不履行公开承诺,贾跃亭及其姐姐贾跃芳出现在限制名单中。证监会发言人称,未来证监会将按照月度公布名单。今年5月中旬,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和民用航空器实施细则》,细则自2018年5月18日起施行。

谈到近期的热点话题A股“入摩”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国际化的里程碑,也是水到渠成的必然结果。下一步,中国资本市场将以A股纳入MSCI指数为契机,进一步完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A股市场的相关制度和规则,将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配置A股。

以下是中国证监会公告的央行和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业务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全文:

1、问:为什么要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行为的监管?

答: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销售平台的介入与推广,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渠道,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在基金宣传推介中存在片面强调收益性和便利性,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足等问题,有必要针对货币市场基金与互联网业务融合发展的行业发展新业态做出针对性规定,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基金销售活动注重对投资者体验的极致追求,投资者通过“一键式操作”同时实现各种功能,前端投资体验便捷,后端业务链条复杂,参与机构角色多重,导致投资者难以对服务主体、服务内容进行有效辨别。同时在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中存在监管套利现象,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别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排他性销售、非公平竞争,有的机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用于支付的误导性宣传等等,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2、问:什么是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提现”业务?对其予以规制的目的是什么?

答:快速赎回业务最早起源于银行理财,货币市场基金于2012年开始推出快速赎回业务。由于该业务为投资者提供了“即赎即用”的投资体验,逐渐成为货币市场基金的一项增值服务在市场上迅速推广,“T+0赎回提现”是其中业务模式代表。

“T+0赎回提现”非法定义务,是在基金普通赎回业务之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的允许投资者在提交货币市场基金赎回申请当日即可在一定额度内取得赎回款项的增值服务。此前,该业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支付机构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授信资金先行给投资者垫付赎回款,之后再由垫支机构获取赎回款和相关收益。

近年来,由于市场机构的无序竞争、误导性宣传等因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背离了“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需加以规制。

3、问:本次发布施行的《指导意见》对投资者投资货币市场基金有何影响?

答: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类现金管理工具,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历来高度重视对货币市场基金进行监管,相继出台了《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文件,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募集、投资运作等相关活动,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次《指导意见》发布施行后,投资者的正常赎回申请不受任何影响,但投资者发起的“T+0赎回提现”申请,需遵守一定额度限制,可能会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取现习惯产生一定影响。为降低潜在影响,《指导意见》已为实行额度调降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使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逐渐适应新规,也使行业机构可在过渡期内为新规施行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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