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1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销售平台的介入与推广,货币市场基金规模快速增长,为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渠道,但同时也存在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与互联网机构合作,在基金宣传推介中存在片面强调收益性和便利性,对投资者风险揭示不足等问题。
证监会和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基金销售活动注重对投资者体验的极致追求,投资者通过“一键式操作”同时实现各种功能,前端投资体验便捷,后端业务链条复杂,参与机构角色多重,导致投资者难以对服务主体、服务内容进行有效辨别。同时在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业务中存在监管套利现象,部分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互联网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直接或变相从事基金销售业务,个别基金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排他性销售、非公平竞争,有的机构开展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直接用于支付的误导性宣传等等,不利于投资者利益保护和市场公平有序竞争。
该《指导意见》主要针对互联网销售准入资格、“T+0”赎回提现、“T+0”赎回提现垫资、“T+0赎回提现”业务的宣传推介和信息披露、货基市场支付增值服务等五大方面提出要求。
“整个意见强调了合规销售、整治乱象、管控风险的目的。”上海证券基金评价总经理刘亦千表示。
关于加强对“T+0”赎回提现业务管理的原因,证监会和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解释,由于市场机构的无序竞争、误导性宣传等因素,货币市场基金快速赎回业务背离了“普惠、小额、便民”的初衷。部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以所谓“实时大额取现”为卖点盲目扩张业务规模,进行夸大性、误导性宣传,信息披露不完整,给投资者带来无限流动性预期,使投资者忽略货币市场基金自身蕴含的投资风险属性,忽视普通赎回安排。同时,垫支机构也面临一定的财务风险,市场极端情形下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存在系统性风险隐患,亟须加以规制。
“T+0的确会给货基带来流动性压力,从而加剧资金市场波动,而且大额T+0对留存持有人不利,而且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对资本实力弱的管理人而言,纯属于资本压制。”刘亦千进一步表示。
此外,证监会和央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货币市场基金是一类现金管理工具,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本次《指导意见》发布施行后,投资者的正常赎回申请不受任何影响,但投资者发起的“T+0赎回提现”申请,需遵守一定额度限制,可能会对部分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取现习惯产生一定影响。为降低潜在影响,《指导意见》已为实行额度调降预留了一定的过渡期,使投资者可在过渡期内逐渐适应新规,也使行业机构可在过渡期内为新规施行开展必要的准备工作。
《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考虑行业机构落实《指导意见》要求需要一定时间,对改造存量业务额度上限给予1个月过渡期,对改造存量业务垫支模式给予 6个月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