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大商所发布通知,将在交割货款中结算地区升贴水,并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保税交割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为市场提供更好的结算服务。修改后的规则自2018年4月2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规则对各品种的结算货款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地区升贴水在交割货款中结算,其中交割货款按交割结算价加上非基准交割仓库与基准交割仓库的升贴水结算,而质量升贴水仍然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据了解,大商所部分品种设置了质量或地区升贴水,本次规则调整前,升贴水款项在仓单注销时结算,升贴水款项对应的增值税发票也在仓单注销时开具。由于期货交割的特殊性,升贴水增值税发票,尤其是贴水款项对应的负数专用发票(红字发票)的开具存在一定障碍,市场对交易所在交割货款中结算地区升贴水有着较强需求。2007年以来大商所仓单由不对库改为对库管理,以及2014年三步交割法的推出,为在交割货款中结算地区升贴水奠定了基础。
市场人士表示,将地区升贴水纳入交割货款一并结算,可以省去买卖双方通过仓库结算地区升贴水的过程,有效解决地区升贴水结算争议问题,简化买卖双方客户的交割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大商所结算服务水平。同时,交割货款中结算地区升贴水业务的推出,也将为动态升贴水结算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