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原油期货上市,规范和指导期货公司为境外参与者提供服务
为配合原油期货上市,规范和指导各期货公司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期货交易提供期货经纪及结算服务,中期协起草了《〈境外交易者参与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合同补充协议〉指引》(下称《补充协议》指引)《〈期货公司与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结算协议〉指引》(下称《结算协议》指引)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适用于境外经纪机构委托期货公司从事境内期货交易)等三个合同指引,并对《〈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进行了修订,昨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期协表示,原油期货上市是我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尝试。原油期货作为我国第一个国际化的期货品种,将建设国际化交易结算平台,全面引入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现行《〈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在制定时主要考虑的是我国境内投资者,并未涉及针对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的特殊规则。为此,中期协起草和修订了相关合同指引。
《补充协议》是针对境外交易者的补充规定,是《期货经纪合同》的组成部分,期货公司在接受境外交易者委托时,应当在与其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同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指引共21条。在开户方面,明确约定境外交易者适用开户实名认证制、交易编码制度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保证金及其管理方面,约定境外交易者可以以外汇资金,标准仓单等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在汇率风险方面,约定货币兑换费用及汇率风险的承担主体为境外交易者;在法律适用方面,约定合同的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另外,还明确了境外交易者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行业自律规则的义务,以及委托受送达人、《补充协议》的效力等事项。
《结算协议》指引对委托事项及承诺、保证金及其管理、结算与交割、风险控制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在保证金及其管理方面,约定了保证金账户、保证金标准、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内容。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共13节101条,对声明与承诺、委托、保证金及其管理、交易指令、结算与交割、风险控制、套期保值及套利业务、费用、免责条款、争议解决等进行了明确。
《〈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不变,仅对不能满足境外交易者从事境内期货交易需要的条款进行必要调整,同时根据期货市场的发展变化,对部分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部分,增加了“境外交易者支付的相关款项如果涉及货币兑换,将由交易者自身承担汇率波动风险”的提示。在示范文本部分,增加了“乙方的出入金方式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期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还增加了在中国境内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规定。
“虽然现在原油期货上市还没有准确的消息,但中期协起草和修订相关指引是在为原油期货上市铺平道路。”一家期货公司高管如是对期货日报记者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