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第六次会员大会通过《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修改草案)》(以下简称《章程》)。据介绍本次《章程》修改,重点在于完善郑商所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经营运作机制,优化制度规则体系,提高工作效能,为郑商所开展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依法从严全面监管、推动交易所国际化奠定坚实制度基础。修改草案在基本保持现行《章程》章节结构的基础上,新增11条,修改54条,删除6条。多数修改条款属于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做的补充性和文字规范性修改。
相关人士表示,根据郑商所工作实际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完善会员制交易所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本次修改对郑商所治理结构进行了完善,对郑商所党委、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地位、职责等进行了更为科学、合理和清晰的定位。同时在支持创新发展、对外开放和强化自律监管职责方面也做了相应调整。
据介绍,本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完善治理结构。主要涉及党的领导、会员大会职权、理事会职权、理事长的任免与职权、理事的任期和更换、理事会下设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职权以及监事会等几个方面。
二是支持创新发展和对外开放。首先是为进一步服务实体经济,开展业务创新预留空间。在“总则”、“业务管理”等章节中,增加了交易所可以设立独立结算机构,为期货、期权合约提供结算服务;交易所可以为期货相关的其他业务提供交易、清算、交割等服务;交易所对标准仓单进行注册登记等相关规定。在“财务管理”章节中,增加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等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优惠、扶持措施的规定。
此外,为适应交易所对外开放的形势,在交易所职责中增加了对境外参与者期货业务的监管职责,并明确理事会决定直接入场交易的境外参与者的接纳和退出的职权。
三是强化自律监管职责。
据介绍,现行《章程》是于2003年2月26日经会员大会修改通过的,自2003年3月28日起实施。《章程》是郑商所据以设立、运营的基础性和纲领性文件,确立了会员制交易所的组织结构,规定了郑商所业务范围和实行自律管理的基本规则,对郑商所规范治理、发展市场、加强监管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但随着十余年来法治环境的进步,特别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出台和修改,《章程》部分条文已出现明显滞后和不适应法制现状的问题。根据工作现实需要和监管形势变化,郑商所在多年实践中探索出的法人治理、市场发展和自律监管等方面的有益经验,需要在《章程》中予以固化。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创新和对外开放,也对郑商所加强创新发展、提高国际化水平、完善自律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章程》中做出前瞻性安排。因此,现行《章程》亟待修改和完善。
郑商所于2016年8月启动《章程》修改工作,在多次内部调研和座谈、广泛征求会员意见、认真听取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最终在交易所第六次会员大会上顺利通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