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会员大会通过了《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修改草案)》。据介绍,本次《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共分11章,共126条;其中,新增31条,修改84条,删除21条。多数修改条款属于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的技术性和文字规范性调整。
与会人士认为,本次修改《交易规则》遵循了期货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基本规定,着重反映郑商所业务发展实际,拓展交易所业务发展空间,强化交易所自律监管职责。
据介绍,此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优化章节结构。本次修改按照期货业务流程顺序,对现行《交易规则》的章节结构进行了重新构造,依次为“总则”、“交易业务”、“结算业务”、“交割业务”、“交割仓库与标准仓单”、“信息管理”、“风险控制”、“异常情况处理”、“自律管理”、“争议处理”、“附则”,共十一章。调整后,《交易规则》结构更为合理,逻辑更为顺畅。
二是修改与市场实践不一致的规定。包括:删除交易大厅与出市代表管理有关内容,增加对交易场所及设施的规定;使部分业务规范与市场实践保持一致;将郑商所多年来新制定的业务制度上升至《交易规则》层面予以确认。
三是为业务创新发展预留空间。例如,为支持期权业务的开展,明确了期货交易的标的包括期权合约,增加了期权合约的定义与期权合约的主要条款,规定期货交易按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可以根据需要实行做市商制度等;为特定品种引入境外参与者提供制度依据,明确了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应按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参与期货交易,并在监督管理、诉讼管辖、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合约以人民币或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货币计价,为深入发展国际业务预留空间。
四是强化自律监管职责。包括完善自律监管制度,明确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异常交易监管和程序化交易报备等内容。
五是维护市场公平与交易所合法权利。
六是提升规范化程度。在“总则”中增加适用范围、期货交易的基本概念和接受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等内容。
据介绍,现行《交易规则》是于2003年2月26日经会员大会修改通过的,自2003年3月28日起实施。《交易规则》郑商所组织管理期货交易的纲领性规则,在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期货市场的持续发展与期货法制的不断进步,市场环境与市场需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交易规则》部分条文出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不适应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不一致,部分新出台的监管规定未得到体现。二是不能完全反映交易所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尤其在期权、特定品种引入境外参与者方面,缺少必要的规定。三是滞后于交易所自律监管工作的实践,包括异常交易监管、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交易限额管理等内容,都有待在《交易规则》中进行充实。因此,现行《交易规则》亟待修改和完善。
郑商所于2016年8月启动《交易规则》修改工作,在多次内部调研和座谈、向全体会员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听取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经第五届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形成了《交易规则》修改草案,并于郑商所第六次会员大会通过。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