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发布通知,调整黄大豆2号期货合约和规则,以充分发挥黄大豆2号期货市场功能,更好的服务产业和实体经济。
据通知,本次调整涉及黄大豆2号合约的交割质量标准、交割制度、标准仓单制度、交割区域、风控制度等。一是调整交割质量标准,综合考虑南北美大豆品质,突出体现销区导向型的市场特点,并根据进口大豆现货储存的实际情况,对部分质量指标设置了不同的出入库标准。二是引入厂库交割及委托加工制度。厂库交割出库时,货主有权委托厂库将进口大豆加工成豆粕和豆油,使得企业参与交割更为便利。三是优化期转现交割制度,延长期转现时间至交割月份,并可为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提供结算服务。四是优化交割结算制度,确保进口大豆交割时符合检验检疫相关政策要求,并给予卖方客户充足的交割准备时间。五是将合约月份调整为全年连续月份,反映大豆全年连续进口的特点。六是扩大交割区域,将全国主要进口大豆口岸设为交割地点。
此次修改后的合约和规则将自黄大豆2号1805合约开始施行。交易所为非标准仓单期转现提供结算服务的时间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此外,大商所还对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修改的有关事项发布了通知,包括实施合约、实施时间、交易保证金及涨跌停板幅度、交易手续费、期转现手续费、厂库加工费用、持仓信息公布、仓储及损耗费、指定质检机构、交割区域、指定交割仓库和厂库等内容。
据了解,自1996年以来,随着压榨行业的迅速发展,压榨用途的大豆需求不断增大,2016年累计大豆进口数量达8391万吨。而受现货监管政策的影响,以压榨原料作为交割品的黄大豆2号的期货交易却多年不活跃,与日益增长的现货市场规模不匹配。为发挥黄大豆2号品种功能,长期以来,大商所持续推动现货监管政策的调整,努力争取消除影响品种交易活跃的政策障碍。
经过多年的研究论证,国家质检总局于2016年11月公布实施《进口大豆期货交割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范》(以下简称“管理规范”),为进口大豆参与期货交割提供了便利措施:一是允许进口许可证由“加工原料”变更为“期货交割”,便于在途运输的进口大豆进行期货交割;二是允许在库用途由“原料加工”变更为“期货交割”,便于港口库存的进口大豆进行期货交割;三是变更数量由“整船不可拆分”调整为“整船可拆分”,便于整船进口大豆的灵活处理;四是监管手段由“纸质为主”调整为“电子化”,提升监管业务效率。
大商所相关负责人表示,管理规范为(博客,微博)进口大豆进入期货交割环节提供了“绿色通道”,大幅降低了监管政策的限制影响,对活跃黄大豆2号合约具有重要意义。考虑压榨用大豆现货市场已出现较大变化,大商所对应的调整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以使黄大豆2号合约充分发挥功能,更好的服务相关产业和实体经济发展。
同时,该负责人表示,为满足监控现货流向的政策要求,大商所正在与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下属相关单位合作开发“进口大豆期货监管信息系统”。该系统对期货仓单注册前和注销后的操作流程进行优化,大幅缩短业务审批时间,并能对进口大豆流通进行全程监管。
市场人士表示,大商所此次调整黄大豆2号合约和规则,既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相关规定,也与进口大豆现货市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将有利于黄大豆2号合约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的有效发挥,保障国内油脂行业的健康发展,打造全球销区价格中心,进一步提升我国期货市场的国际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