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监管要求,帮助投资者了解期货法规知识,提升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今日起本报将定期刊登上期所“投资者保护・明规则、识风险”案例,敬请关注。
近日,上期所相关部门向期货日报记者披露了一起在不活跃合约上通过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格,进而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案例。尽管这起案例涉及金额相对较小,但通过对敲影响操纵交易、交割结算价,属于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方面,它干扰了正常的经济秩序,致使期货合约价格偏离实际,影响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可能导致现货市场出现连锁反应;另一方面涉案公司试图偷逃税款,损害了国家利益,上述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国家法律,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上期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交易所监查系统的不断优化、实时监控能力的提升,一旦发现疑似违法违规行为将及时启动排查程序,广大投资者应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对期货市场法律法规的学习,切莫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螺纹钢1107合约现异常波动
2011年7月14日,螺纹钢Rb1107合约价格在短时间内突然异常波动,此前数日该合约一直都没有成交,但当日涨幅高达5.62%,致使该合约结算价升至5450元/吨,比7月13日的结算价5160元/吨高出290元/吨,成交量为180手(双边计算)。
Rb1107合约不寻常的价格波动引起了监控人员的注意,因为Rb1107系当月的交割合约,下一日7月15日正是Rb1107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根据交易所结算细则,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结算价,若最后交易日(7月15日)Rb1107合约像前几日一样无成交量且无买卖双方报价,那Rb1107合约的交割结算价将引用上一交易日(即7月14日)该合约的结算价5450元/吨,而这一天恰恰发生价格异常波动。也就是说,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7月14日结算价可能成为该合约最后的交割结算价。
对此,监查人员立即围绕该日交易异常展开了调查,发现买方甲公司和卖方乙公司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同时,甲公司与乙公司在7月14日的交易行为中当天的最终持仓均未发生变化,且双方的买卖报单价格均为5450元/吨,并未出现资金转移行为。
有何猫腻?
监查人员进一步结合现货市场价格,发现7月15日“上海市场建筑钢材”报价4948元/吨,Rb1107合约交割结算价与现货价格相差502元/吨,价格偏离幅度高达10.15%,可见7月14日的交易价格明显偏离了现货市场价格,买方甲公司为何愿意在期货市场以高于市场10%的价格买入,这其中有何猫腻?
于是,有经验的调查人员立刻敏感地怀疑甲乙两公司是否试图在Rb1107合约上通过对敲影响交割结算价格,并立刻据此开展立案调查。
在上期所和证监会稽查局的多方调查下,相关公司负责人交代了相关情况,即甲公司当月持有计划用于交割的Rb1107合约多头持仓180手,因当时螺纹钢期货合约价格较低,故利用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期货账户进行对敲交易,进而抬高交割结算价,试图在增值税交割发票中获取更多的进项抵扣额。
具体来说,当月Rb1107合约交割总量420手(双向)4200吨,其中甲公司买入交割量180手1800吨,占比42.86%。如未出现7月14日的价格异常,而以7月13日的结算价5160元/吨作为交割结算价来计算,交割买方每吨螺纹钢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额为749.74元;而按已影响的7月14日交割结算价5450元/吨计算,交割买方每吨螺纹钢的增值税进项抵扣额为791.88元,二者相差42.14元/吨。
甲公司共交割1800吨,按5450元/吨价格交割计算,可多抵扣增值税进项抵扣额75852元。
违法违规交易将受处罚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调查组得出结论:2011年7月14日,甲公司为在增值税交割发票中获取更多的进项抵扣额,利用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在Rb1107合约以明显高于行情的价格相互交易180手(双向),且上述客户的交易量占当日成交总量的100%,导致Rb1107合约价格短时间内异常波动,结算价涨幅达5.62%,并最终抬高Rb1107合约当月交割结算价,影响当月交割结算价波动幅度5.62%,试图在实物交割中,不当获取增值税进项抵扣额75852元。
调查组最终认定,甲公司在2011年7月14日Rb1107合约的交易行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涉嫌利用对敲交易影响交割结算价,并借此谋取不当利益。对此,证监会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甲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71条,对敲为“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进行对敲的目的有的是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例如本案中的情况;有的是实现资产转移,例如通过操纵被害人账户与其自身控制的其他账户进行“对敲交易”,在极短的时间内将被害人账户资金据为己有等。
对敲行为是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自律规则明令禁止的行为,《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29条规定不得利用对敲等手段,影响市场价格、转移资金或者牟取不当利益。其中,影响价格情节严重的,可被认定为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有关禁止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规定,非法牟利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中的操纵期货市场罪、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