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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日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解读

时间:2017-06-12 21: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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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主要国家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法律体系

在美国,以其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为例,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已经有超过80年的历史了。最早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要求所有证券的发行和销售均需在美国证监会注册,充分和公平地披露实质性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做出投资决策。但是,美国国会后来认识到,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要求任何证券发售都进行注册缺乏实际意义,因此,对《1933年证券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豁免注册的一系列规定并授权美国证监会去做出一些新的豁免规定,也就是《规则D》。

《规则D》的核心就是合格投资者的界定,其逻辑是如果证券面向合格投资者发售,这些合格投资者具备金融经验,有承受投资损失风险的能力,有自我保护的能力,那么通过注册来提供保护就变得不必要了。《规则D》确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认定标准。

合格投资者标准自推出之后,进行过两次调整:一次是1988年将收入测试扩展到联合收入;另一次是2010年《多德―弗兰克法案》。2015年12月18日,美国证监会发布《合格投资者定义审查报告》并开始广泛征求公众意见,这是美国证监会最新一次致力于全面修改合格投资者标准。

在英国,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也有统一和完善的制度体系。英国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有英国政府制定的法律,如《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开放式投资公司法》《2001年金融促进条例》《2001年集合投资(豁免)发起条例》等。除此之外,还有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制定的相关细化规则等。这些规定由简到繁,由原则到具体,构成了多层次的合格投资者制度体系。

相比美国、英国等国家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专门法律规定,在《管理办法》出台前,我国的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则是散落在各个具体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之中的,以及出现在各类别产品发行规则体系中。

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统领市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母法”性质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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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

根据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证监会组织、国际保险监管协会2008年联合发布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零售领域的客户适当性》的定义,适当性是指“金融中介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就是通过一系列措施,让“适合的投资者购买恰当的产品”,避免在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将金融产品提供给风险并不匹配的投资群体,导致投资者由于误解而发生较大风险。

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适当性管理工作是指“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主要是以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的,应当包括三类:一是以判断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为目标的投资者分类义务,二是以判断产品风险等级为目标的产品分级义务,三是以“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为目标的销售匹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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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的实施对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意义

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尺

如前所述,在《管理办法》出台前,各类金融服务和产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虽然也有相应的开展,比如,在创业板、股转系统、基金、金融期货、期权等多个市场和产品领域建立起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起到了相应积极的效果,但这些制度比较零散,相互独立,未覆盖部分高风险产品,而且提出的要求侧重设置准入的门槛,对经营机构的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和明确。

《管理办法》的出台,建立统一的适当性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基本分类、产品分级底线标准,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强化监管与自律要求,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有了关于适当性管理的基础性法律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体系基本确立。

压缩了监管套利的空间

《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从这一条规定来看,《管理办法》是以金融行为来定义其适用范围,而不是以主体来定义其适用范围的。之所以说《管理办法》的实施压缩了监管套利的空间,我们以资管产品代销的情况来举例说明。

在《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产品代销对于适当性的标准和要求并没有统一的规范,只有统一的投资者准入标准。这样,在资管产品代销中,就存在适当性标准适用不一致的情况。比如同一个资管产品,分别给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或其他代销机构进行代销。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因其本身对投资者适当性有相对严格的标准,因而其在进行产品代销时,除了准入标准外,也会相应地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和对产品风险进行分级,履行匹配性义务。而其他的代销机构,往往只履行准入的标准,没有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对产品风险进行分级,履行匹配性义务,甚至一些互联网销售平台还出现将产品进行拆分转让的情况,突破投资者适当性的规定。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机构委托其他机构销售本机构发行的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审慎选择受托方,确认受托方具备代销相关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落实相应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应当制定并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代销方应当严格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本条的规定可以看到,《管理办法》对代销机构适当性管理方面提出了统一的要求,代销机构必须符合三个方面才能够代销相关的产品:一是代销机构需要具备代销产品的资格;二是代销机构需要具备落实适当性义务要求的能力;三是应当严格执行管理人对委托产品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

从根本上体现经营机构和投资者利益的辩证统一

《管理办法》的出台是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的重要举措。《管理办法》将投资者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并要求经营机构必须对普通投资者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普通投资者的分类与产品、服务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同时在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对普通投资者实行有别于专业投资者的告知和风险警示。而对普通投资者与经营机构发生纠纷时,举证责任的划分,也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是否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由经营机构进行举证。

对于经营机构来说,《管理办法》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方面,《管理办法》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进行分类评估和分类管理,为经营机构提供差异化服务奠定基础。随着投资者需求日趋多元化,经营机构需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提供适合其自身特点和需求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管理办法》确立监管底线要求、自律组织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这种对于产品或服务分级的要求,有利于适当性要求紧跟市场发展节奏,给予经营机构创新空间,体现了对行业创新权利的尊重。另外,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经营机构,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可以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防止侵害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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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落实《管理办法》的要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主要是以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展开的,经营机构开展落实适当性管理工作的义务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开展。

履行投资者分类义务,即“了解你的客户”

“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成熟金融市场普遍确立的基础性原则,也是《管理办法》所确定的经营机构重要的、基础性的义务,是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第一道保障。

经营机构应当将《管理办法》对投资者分类的要求、分类标准,以及投资者分类的持续管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相互转换的要求、投资者信息维护及管理等方面的要求细化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以投资者专业判断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核心的客户分类制度,完善客户动态评估机制。同时,经营机构应当健全流程,从信息采集、信息存储、身份审查、信息更新、客户回访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应的操作流程,切实将各个环节的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员。

履行产品和服务分级义务,即了解并披露你的产品和服务

依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机构作为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管理办法》从底线对产品和服务的分级做出了规定,比如第十六条列举了经营机构在分级时应当综合考虑的十项因素,对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第十七条列举了分级时应当特别考虑的因素,要求审慎评估具有这些因素的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并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供经营机构参考,经营机构评估相关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不得低于名录规定的风险等级。因而,经营机构作为落实产品和服务分级的实施单位,应当以《管理办法》和行业风险等级名录为基础,并结合自身的风险追求,制定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等级评估制度和流程,确保产品和服务分级的一致性。

另外,经营机构还应当向投资者充分的告知和披露产品的信息,充分揭示风险。这是由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所提出的必然要求,若经营机构没有把产品讲透,没有把风险讲清就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是违背规定的。

履行销售匹配义务,即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

经营机构在了解投资者和产品服务之后,应当对投资者与产品服务是否匹配提出意见,并将投资者的分类和产品的分级,以及两者之间的匹配性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

《管理办法》除了对一般的销售流程做出要求外,对于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的产品或服务,以及与产品及服务的风险度不匹配的投资者在被明确告知不匹配后仍要求购买产品或服务的情形做了特别要求,要求经营机构在履行告知和进行特别风险揭示的时候必须实行录音录像。

落实匹配性的保障义务,加强内控措施建设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若没有建立一个全面的内控规范体系来保障,则可能沦为一项没有“牙齿”的原则。经营机构应当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建立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内控保障体系。从信息披露、考核激励措施、培训考核、投教宣传、内部检查、内部问责、信息保存与保密、投诉纠纷处理等方面建立全面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障体系。

综上所述,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一项长期工作,也是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重要环节。经营机构需要首先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进而为市场积极有效地培育和建设 “买者自负、风险自担”的新型投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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