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两年内,60万吨/年以下(不含60万吨/年)煤矿实施减量重组,到期仍未重组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发展需要有序纳入去产能规划。鼓励60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提升单井规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生产。
重组范围为,山西省境内合法生产建设的煤矿(符合《煤炭退出产能认定标准》)。其中,列入《山西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计划2018-2020年关闭退出的煤矿参与减量重组的,减量重组后减少的产能原则上不得少于实施方案明确的煤矿关闭退出产能。
优先鼓励资源相邻煤矿进行减量重组,允许资源不相邻的煤矿进行异地重组。从严把握露天煤矿减量重组,只能以现有的合法露天煤矿为保留煤矿进行重组,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等有关政策要求,并进行可行性论证,重组后煤矿能力不得小于500万吨/年。鼓励300万吨/年以下的煤炭企业进一步进行兼并重组。
支持保留煤矿统一开发被重组煤矿剩余资源。对于矿与矿之间的夹缝资源、无法新设矿业权的边角资源和已关闭煤矿的剩余资源可通过公开出让方式配置给减量重组保留煤矿。属于异地重组的,重组后资源需分期开发,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重组煤炭主体企业需做出分期开发承诺,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