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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发布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规则修正案

时间:2018-02-02 15:12:28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办理仓单转让的双方既可以沿用以往仓单转让的业务模式自行办理货款收付,也可以委托大商所代为收付货款。

为满足市场需求,进一步拓宽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范围和手段,大连商品大商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于2月1日发布《关于修改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相关规则的通知》,对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业务相关规则进行了修改,并对货款收付业务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修改后的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按照修改后的规则,办理仓单转让的双方既可以沿用以往仓单转让的业务模式自行办理货款收付,也可以委托大商所代为收付货款。其中,委托大商所办理货款收付的,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会员向大商所提交委托申请,货款支付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流转按照《大连商品大商所结算细则》相关规定处理。此外,通过大商所办理货款收付的仓单转让,大商所还会按相应标准收取一定的仓单转让手续费,而自行办理货款收付的仓单转让继续免收转让手续费。

市场人士表示,以往买卖双方在办理仓单转让业务时,大商所仅负责办理仓单过户手续,货款支付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近年来,标准仓单转让的规模增长迅速,市场对大商所介入到货款支付环节的需求也日渐强烈。此次规则修改,能够进一步降低标准仓单转让货款收付环节的潜在风险,为交易双方提供便利。

(国际金融报记者 张竞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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