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杨依依10月26日,香港交易所发布新闻稿,谴责融创中国控股有限公司(01918.HK)及两名现任执行董事孙宏斌和汪孟德分别违反《上市规则》和《董事承诺》。
港交所分别谴责了融创、孙宏斌、汪孟德的违规事项,违规事项主要包括两部分:执行董事孙宏斌和汪孟德在2015年与佳兆业签订购买协议时,向港交所和市场隐藏了补充协议,因而融创未能确保联合公告和终止公告的准确完成和没有误导性,三者均违反了港交所《上市规则》第2.13(2)条的规定。该规定的内容是:第一,文件所载资料必须清楚陈述;第二,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两位执行董事同时还违反了对执行董事须有及应有程度的技能、谨慎和勤勉履行其董事职责的义务规定。孙宏斌个人还有一个单独的违规行为:未遵守该公司有关使用公司印章的内部监控程序。
事情源于2015年1月30日,融创及附属公司与郭英成等多个订立方签订股份买卖协议。在2月6日双方发布的公告中,只称收购佳兆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01638.HK)的股份数为49.25%,代价约45.53亿港元,根据股份买卖协议的条款,代价分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为15.5亿港元。
但同日,融创及附属公司和卖方还私下签订了股份协议的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卖方在下述情况下可享下列权利:
1. 若附属公司未能达成或豁免股份买卖协议第4.1条所载若干先决条件,致使股份买卖协议被终止,卖方可获15.5亿港元。
2. 若股份买卖协议第4.1条项下条件已达成(或豁免),但附属公司未能完成股份买卖协议,卖方可获15.5亿港元及补充损失的赔偿。
彼时正是佳兆业被“锁盘”后不久,已出现了境内债务的首例违约,即汇丰银行提供的4亿港元融资,而等待佳兆业的还有更大的违约风险。当时的买卖协议中第4.1条所载的若干先决条件内容为: 1.佳兆业的债务违约已经通过债务人同意或豁免;2.部分或全部现有债务已经进行重组及再融资,并在先有债务下没有违约条件及可能违约事件的发生。即融创收购的前提是佳兆业的债务问题被解决。
而被隐瞒的补充条款是佳兆业用15.5亿港元的赔偿,来制约融创违反这一先决条件,即无论佳兆业债务问题没有被解决,亦或是解决了但最终未能完成收购,融创均需向佳兆业作出赔偿。
这份对佳兆业有利,对融创意味着更大的财务风险的补充条款被隐瞒。而孙宏斌在融创董事会不知情和未批准的情况下,擅用公章代表融创与佳兆业签订补充协议。
同时,孙宏斌和郭英成二人还签订了另一份有利于佳兆业的函件,协议中孙宏斌将价值22.27亿港元的融创公司股份(3.325亿股份)暂时交予郭英成,直至附属公司完成股份买卖协议下的付款责任为止。
违规行为就在于,融创与佳兆业在2015年2月6日刊发的联合公告中,未提及这个补充协议和孙、郭二人的私下签订。
据融创表示,交予郭英成暂有的3.325亿融创股份,已于2015年5月29日股份买卖协议终止后交还给孙宏斌。合计23.25亿港元(包括补充协议中的15.3亿港元)已于2015年12月28日或之前退回融创。
港交所认定融创及孙宏斌和汪孟德的违规情况属于“情况严重”。给予的制裁包括:
1、孙宏斌和汪孟德各自须于26日起计90日内,完成由上市部认可的其他课程机构(例如香港特许秘书公会、香港董事学会)所提供有关《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董事职责及企业管治事宜的24小时培训,以及2小时有关《上市规则》第二章披露要求(特别是第2.13条)的培训,共计26小时。完成培训两星期后,向上市部提供培训机构的书面证明。
2、融创须在孙、孟二人完成培训后两星期内发布公告,确认已全面遵守有关指令。
3、融创须向上市部提交公告的拟稿供其给予意见,并仅可在上市部确认再无其他意见后才能刊发。
港交所认为,此纪律行动旨在强调,发行人作出公告时须准确完整,没有误导或欺诈。任何不准确、不完整、误导或欺诈的公告应即时修正,确保股东及公众人士可评估公司状况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联交所非常重视发行人在《上市规则》下的披露责任,以确保能够维持投资者对市场的信息。
新闻稿称,经和解后,融创及相关董事即孙、汪二人没有就上述提出的违规事项提出抗议,并接受上市委员会向他们作出的制裁和指令。
融创中国(01918.HK)同时发布了此谴责新闻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