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网11月29日讯 近日,青岛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上海沂景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等规定,青岛证监局于近期对上海沂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沂景投资”)2017年3月13日减持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华联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实,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8月15日,沂景投资通过协议交易方式分4笔转让中科华联股票382万股,4笔交易数量分别为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和82万股,交易价格均为10.5元/股,4笔交易完成后,沂景投资在中科华联的持股比例分别为10.64%、9.49%、8.34%和7.4%。8月17日,中科华联发布权益变动公告,对上述减持情况进行了披露。
在上述减持中,沂景投资在持有中科华联股份达到5%的整数倍时未停止交易,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决定对沂景投资予以警示。
青岛证监局表示,沂景投资应深刻反省,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