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资讯
首页 > 财经资讯 > 产业经济

贸仲委年度报告:去年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7187亿元,金融类案件数量占一半以上

时间:2021-09-14 00:00:00

9月1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贸仲委副主任兼秘书长王承杰在会上发布《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20-2021)》(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总体而言,2020年中国仲裁事业虽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仍保持积极向好的稳步发展态势。2020年,全国259家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400,711件,其中传统商事仲裁案件为261,047件,较2019年减少20,364件,同比降低7%;有47家仲裁委员会运用网上仲裁方式处理案件139,664件,较2019年减少65,880件,同比降低32%。2020年,全国仲裁案件标的总额为7187亿元,较2019年减少411亿元,同比降低5.4%。2020年,共有61家仲裁委员会受理涉我国港澳台地区和涉外案件共计2180件,较2019年下降40件。其中,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案件938件,涉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案件64件,涉我国台湾地区案件108件,其他涉外案件1070件。处理涉我国港澳台地区和涉外案件超过100件的有5家仲裁委员会,分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739件,深圳国际仲裁院310件,广州仲裁委员会284件,北京仲裁委员会215件,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112件。2020年,贸仲受理仲裁案件涉案标的额达人民币1221.3亿元,再破千亿元大关。上亿元人民币标的额争议案件共计203件,其中人民币10亿元以上案件14件。涉外案件争议金额达人民币377.9亿元,其中双方均为境外当事人的案件标的额达人民币37.3亿元(同比增长23.9%)。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常务副书记、副院长杜焕芳指出,受案标的额的大幅增长说明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服务质量与业务水平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大额标的案件的回流无疑将助力中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稳步发展。2020年,全国法院新收涉外、涉我国港澳台地区仲裁司法审查案件341件。其中,涉外102件,涉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194件,涉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19件,涉我国台湾地区26件,占全部新收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2.2%。王承杰表示,作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仲裁是各国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法治软实力的重要手段。当前,国内外形势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仲裁必须全面把握变化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为维护国际经贸投资秩序、完善全球治理体系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正面临着实现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的时代命题。我国的国际商事仲裁事业始于1956年依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设立的贸仲,迄今已有65年发展历程。在今年5月由业界权威英国伦敦玛丽女王大学(Queen Mary)发布的《2021年国际仲裁调查报告》中,贸仲获评全球最受欢迎的五大仲裁机构之一。“这是我国仲裁机构首次跻身前五,体现了国际仲裁界和广大仲裁用户对中国仲裁法治的认可和信任。”王承杰说。本次发布的报告是贸仲委自2014年决定开展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系列研究项目以来的第七次报告,也是国内唯一有关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年度总结。报告委托中国人民大学组建课题组编写,课题组主要成员包括来自最高人民法院、高等院校和律师事务所的专家以及实务工作者。  受理的案件类型持续增加2020年,全国仲裁委员会处理各类案件的数量依次为:金融类案件225,673件,占全国案件总数的56.32%;房地产类案件38,075件,占9.5%;买卖类案件18,978件,占4.74%;交通事故赔偿类案件14,358件,占3.58%;建设工程类案件13,340件,占3.33%;租赁类案件12,053件,占3.01%;物业类案件11,871件,占2.95%;保险类案件7181件,占1.79%;电子商务类案件5393件,占1.35%;股权转让类案件2416件,占0.6%;土地交易类案件394件,占0.1%;知识产权类案件1992件,占0.48%;医疗纠纷赔偿类案件303件,占0.08%;农业生产经营类案件158件,占0.04%;其他类案件,占12.13%。各类案件标的额依次为:金融类案件标的额2048亿元,占全国案件标的总额的28.5%;股权转让类1058亿元,占14.72%;建设工程类1019亿元,占14.18%;买卖类487亿元,占6.78%;房地产类422亿元,占5.88%;土地交易类216亿元,占3.01%;租赁类166亿元,占2.3%;保险类51亿元,占0.72%;知识产权类38亿元,占0.52%;电子商务类20亿元,占0.28%;农业生产经营类12亿元,占0.17%;物业类10亿元,占0.13%;交通事故赔偿类6亿元,占0.08%;医疗纠纷赔偿类1亿元,占0.01%;其他类,占22.72%。杜焕芳指出,就争议类型而言,中国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类型持续增加。一方面,诸如货物买卖纠纷、机电设备纠纷、股权纠纷等传统的纠纷类型仍然是争议涉及的主要类型;另一方面,互联网、文娱产业、知识产权等领域的纠纷案件也开始崭露头角。国际商事仲裁凸显三大趋势新冠肺炎疫情的肆虐几乎给所有的国家、社会、行业以及部门带来了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企业面对高昂的经营成本与日渐微薄的利润而被迫选择违约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危机。报告回应并探讨了新冠疫情下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与实践,对仲裁中因疫情引发的建设工程、航空、金融等实体争议,以及综合运用远程开庭等互联网信息技术保障仲裁程序高效高质进行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仲裁员董箫指出,在后疫情时代和数字经济时代,国际商事仲裁面临着很多革命性的机遇和挑战:首先,“绿色仲裁”的理念必将获得更广泛的认可、接受和推广,以尽量减少人类在国际仲裁活动中的碳足迹。这将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鼓励远程庭审,减少多个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飞到某个地方进行现场庭审;鼓励在立案、送达等环节采用电子方式,减少快递送达纸质版文件;鼓励使用电子证据,尽量减少打印纸质版证据材料等。其次,数字技术的应用对促进国际商事仲裁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一方面,如何保证远程开庭中案件信息不会外泄、确保证据平台不会遭受黑客攻击值得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如何保证远程庭审过程更为流畅,进一步优化仲裁用户的体验,提升与远程庭审相配套的电子签名、电子送达与电子卷宗制作等技术的水平,也是需要重点攻克的技术难题。再次,需要思考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国际商事仲裁带来的影响。“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数据库的检索、数据摘选、法律文件等。传统观念认为,一件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取决于仲裁员单个主体的业务能力、专业积累以及职业素养等,但如果人工智能介入仲裁程序,这一图景有可能被颠覆。”董箫说,“虽然人工智能介入国际仲裁在技术方面仍处于起步阶段,但对这一趋势和可能性,我们应该给予高度重视。”金融类仲裁案件三大类型化特点报告以金融类仲裁案件作为本年度商事仲裁发展的特别观察,从贸仲2020年审结的金融类案件中,搜集和选取了217件典型案例,在隐去当事人、仲裁员、案号等信息后,通过大数据分析以及对典型案例的剖析,特别观察了当前涉及国内及跨境金融类纠纷仲裁案件呈现的特点以及金融类案件仲裁理念的发展情况。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强指出,金融类仲裁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金融类案件基本覆盖全部持牌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证券、基金、保险、资产管理等,但争议相对多发的机构类型也相对集中,并由此导致争议纠纷类别相对集中,比如,金融类仲裁案件常发于基金类纠纷。二是,金融类仲裁案件涉及众多持牌机构或类金融机构,但实际上,经常发生同一机构的多个案件同时进行仲裁的情形,比如,多个投资者针对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起仲裁。三是,许多金融类仲裁案件呈现小额、分散的特点,即单个案件标的可能不大,但同样性质或同一主体争议累计案件金额可能巨大。以争议量最大的基金基金合同纠纷为例,投资者进行仲裁的标的金额集中在100万到300万元,相比较债券合同纠纷动辄几亿、十几亿元的标的额不算大,但由于同类案件的数量比较多,如果将同类案件合并计算,则累计标的金额同样非常大。谈及金融仲裁案件裁判理念的演变,杨强指出,主要有以下三个变化:一是从关注主体形式平等到关注主体实质平等,这在涉及金融消费者的仲裁案件中体现得更为明显;二是仲裁对于投资者的保护从金融交易前期的保护转变为金融交易全流程的覆盖,为投资者的保护更为周全;三是金融仲裁的裁判理念受金融监管政策的影响逐渐加大,例如,众多监管文件中确立的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可能会成为仲裁案件中的裁决金融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依据。

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

  • 上一篇:《2021全国县域数字农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报告》在京发布
  • 下一篇: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与中国歌剧舞剧院战略合作签约仪式成功举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