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我国能源法制定取得积极进展,在一些重大政策取向上认识进一步明晰。国家能源委员会将明确写入能源法,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和综合利用将被强调,可再生能源将不确立为优先发展地位。按计划,能源法草案将于年底前报国务院审议。
据介绍,我国能源法制定2005年10月启动以来,一直在紧锣密鼓进行中。自2008年11月收到能源法起草稿后,国务院法制办立即开展了多项工作。如,广泛征求意见,包括国务院部门、地方政府、能源企业、行业协会、专家、研究机构等,共计152个单位;成立了跨部门的审查工作小组,涉及全国人大有关机构、国务院十几个部门;召开专家论证会、部门座谈会和中外研讨会等。2010年以来,经过反复修改,能源法最新修改稿将考虑提交跨部门审查工作小组讨论,再次修改后,拟进行第二次广泛征求意见。按计划年底前报国务院审议。
目前能源法制定进展明显,体例结构更加趋于合理。如,把综合监管并入总则中;把能源开发利用,分为一般规定、化石能源、非化石能源三节,更加突出体现不同能源领域的不同政策取向;对能源财税价格政策,分散到各章节中作出相应规定。
能源法制定进一步明晰了一些重大政策取向。比如,能源法是否应将可再生能源放在优先地位?专家们认为,煤炭等化石能源占我国能源比重仍在70%以上,这一状况在今后很长时间内不会有根本性改变。可再生能源要实现在我国能源结构中占比较大,还是很遥远的事情。因此,置可再生能源于优先发展地位,明显与我国实际情况不符。一方面要鼓励促进可再生能源形成新的可替代能源,但同时更应该强调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清洁、高效和综合利用,将其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这是一个比较重大的政策倾向。
还有,能源法是否应提出能源普遍服务的概念,原来也争议不小。现在看,即便硬性提出像邮政那样的普遍服务概念,是否做得到也是问题,因为城乡差别太大。
根据新情况,国家能源委员会将明确写入能源法;对能源管理体制的表述,也将更加符合现实情况,同时留有余地等。
总体讲,能源法进展明显,但仍有一些重要问题没厘清。包括在能源领域要不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能源基础配置中能不能提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应以市场为主导?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是否实行准入制度?这些问题仍在争论中。(李立)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