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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孙杨宁泽涛接连踩雷 领奖服风波不能和稀泥

时间:2018-08-21

孙杨首金时的着装

孙杨首金时的着装

[文眼]在这个最新案例中,孙杨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明眼人一清二楚。与之比起来,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代表团如何处理这个事件,并厘清个人赞助与集体赞助之间的界限,充分保证各方利益。

作者丨张宾

雅加达亚运会前两个比赛日,孙杨成为了万众瞩目的焦点。不过,他之所以如此受关注,并不仅仅是获得了男子200米和800米自由泳金牌。“领奖服”风波抢走了所有风头。

首个比赛日获得男子200米自由泳金牌后,孙杨身穿361°的领奖服站上亚运会的最高领奖台。本届亚运会,中国代表团的领奖服官方赞助商为安踏。获得男子200米自由泳铜牌的季新杰就身穿白色的安踏领奖服。最高领奖台上的孙杨却是一身黄色的361°外套。两相对比,甚是扎眼。

在舆论中,这引来了轩然大波。第二个比赛日,孙杨穿上了安踏的领奖服,但“安踏”的标志被用国旗遮挡住了。

这一幕不仅让人联想起乔丹曾经的举动。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作为耐克旗下的运动员,乔丹用美国国旗遮盖锐步商标的举动也曾引发了广泛讨论。

在商业范畴,个人赞助商与集体赞助商冲突颇为普遍。在这个最新案例中,孙杨的行为应该如何界定,明眼人一清二楚。与之比起来,更为重要的是中国代表团如何处理这个事件,并厘清个人赞助与集体赞助之间的边界,充分保证各方利益。

孙杨第二金时的着装

孙杨第二金时的着装

  孙杨违规是最浅显的道理

颁奖环节,孙杨身穿361°服饰违规了。这是一个再浅显不过的道理。诚然,361°既是孙杨个人的赞助商,又是中国游泳队的赞助商。同时,361°还是本届亚运会的服装赞助商,以及亚奥理事会的赞助商。

但是,中国代表团的领奖服赞助商却是安踏。如无例外,任何一个中国运动员领奖时都需要身穿安踏的服装。

我相信,这种例外是不会存在的,否则就是安踏赞助部门的渎职。安踏的回应,证明了并无例外存在,“按契约要求和国家代表队统一形象的要求,运动员在登上领奖台时必须统一着装官方领奖服。一件领奖服,不只是运动员成绩卓越的象征,更是一个国家的声誉、形象和公信力的代表。同一国家的运动员身着不同的领奖服登台,在世界体育史上史无前例,对于中国的国家形象和规则的尊重有重大影响。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我们相信中国代表团对于违纪违规的事件,将会有公正的严肃的处理决议。”

换一个角度来说,孙杨则是361°所选择的完美代言人。从2011年世锦赛开始,361°就在孙杨身上倾注了不少心血。至今,双方的合作仍在继续,并未彼此都带来了丰厚的回报。

宁可冒天下之大不韪,孙杨也身穿361°服饰站上领奖台。运动员努力维护赞助商的权益无可厚非,毕竟那是他们的金主爸爸。只不过,乔丹选择了更合规的办法,而孙杨、易建联的手段则有些激进。

孙杨也好,易建联也罢,所做的决定无关乎对错,更不应该被拿来进行道德审判。毕竟成年人只看利弊,小孩子才分对错。但一个不容置喙的事实就是:孙杨违反了中国代表团的相关规定。

换了安踏

换了安踏

  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相冲突屡见不鲜

在商业代言方面,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会存在很多冲突。在现代商业社会,这也是一个普遍现象。

宁泽涛之所以与游泳中心撕破脸皮,矛盾出发点也是商业代言。里约奥运会之前,宁泽涛代言了伊利,而中国游泳队的赞助商则是蒙牛。游泳中心要求宁泽涛中止与伊利的合作。这显然伤害了运动员个人利益,直接导致了矛盾公开化。

再往前追溯,孙杨在代言方面一度与游泳中心关系紧张。2011年上海世锦赛,孙杨身穿361°的衣服出席了新闻发布会。彼时,耐克才是中国游泳队的官方赞助商。随后,在出席中国游泳队与张博士天然零卡签约仪式后,孙杨微博炮轰中国游泳队,声称“被代言”。

去年天津全运会,辽宁男篮夺得金牌,颁奖仪式上,周琦、郭艾伦贴身穿了自己代言品牌的T恤,而天津全运会的服装赞助商为乔丹体育。篮协主席姚明敏感性很高,要求周琦他们先拉上拉链,再进行颁奖。

整个职业生涯,锐步始终是姚明的赞助商,但是代表国家队出战时,他也不得不身披其他品牌的服饰。

在国际体坛,矛盾不再那么尖锐。如今耐克是NBA的球衣赞助商,阿迪达斯旗下球员也必须遵从规则。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C罗和梅西身上。

令人一声叹息的宁泽涛

令人一声叹息的宁泽涛

  中国代表团必须有所作为

任何一个运动员,都希望能够维护所代言品牌的利益,但是前提是不能损害集体的利益。毕竟没有一个运动员是孤零零的个体,可以对集体利益置若罔闻。

欧美国家的个人项目运动员,他们从小自讨腰包训练和比赛。但他们同样会受到各国奥委会的扶持,并代表各自国家出征世界大赛。所以,在世界大赛上,他们也需要遵守代表团的规定和要求。

同样的情形,为何在中国矛盾更为集中?尤其是游泳中心,成为了重灾区,隔三差五就会出一个幺蛾子。

这里面最大的问题出在权责利不清上。在运动员的个人代言以及出席商业活动方面,管理机构缺少一套行之有效并一以贯之的举措。即便有类似的条款,往往存在模糊地带,或者霸王条款,导致运动员搞不清自己的权益或者权益受到挤压。

回到孙杨这个案例中,运动员是否明确被告知在签约个人代言方面需要在大型综合运动会中规避与集体赞助商的冲突。如果相关条款落实到合同条文中,运动员就不会有任何可乘之机。

情况就是这个情况,现在烫手的山芋交到了中国代表团手中。如果在权责利方面规定清楚,他们必须对孙杨进行相应的处罚,以儆效尤。这也是为了维护赞助商权益必须做出的举措,否则既寒了安踏的心,也会让其他潜在的赞助商望而却步。运动员没有契约精神,受到处罚也是理所当然的。

现在最大的疑点在与:孙杨之所以敢有如此举动,很可能在相关规定方面存在模糊地带。361°多重赞助商的身份,有可能成为孙杨的保护伞。这样的话,问题就有些棘手了。中国代表团有可能采用和稀泥的手段,不公开对此表态。

这不失为一种息事宁人的处理手段。但治标不治本,未来管理机构还是应该厘清运动员在代言方面的权责利,避免类似的事情一再重演。

孙杨的行为,必将为其个人声誉带来影响。但孙杨是一个成年人,他做出了自己的抉择,理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代价。安踏方面进行维权,也应该得到尊重。现在最重要的是中国代表团的态度,以及管理机构能否以此为契机厘清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边界,充分保证各方的权益。

(张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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