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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星黎雨儿先同意后拒演穿内衣热吻影片 被判赔12万

时间:2017-07-26

黎雨儿2014年签约“张曼芸工作室”。

黎雨儿2014年签约“张曼芸工作室”。

据台湾媒体报道,艺人黎雨儿(原名:黎禹桦)2014年和“张曼芸工作室”签约成为旗下艺人,不过她先前答应参演某品牌网络影片后,却临时以尺度太大为理由拒绝,但她之前曾争取想要试镜电影《楼下的房客》中有全裸戏的“陈小姐”一角。

据报导,黎雨儿2014年9月和张曼芸工作室签下8年经纪合约,合约中有条例写下不得私自对外接洽演出、公司安排演出和宣传通告皆必须全力配合不得拒绝或推辞,否则要赔偿1000万元(约人民币222万)违约金。签约完成后张曼芸工作室积极规划她的出道计划,首先帮忙创立Tumblr帐号,接着2015年5月安排参与春禾剧团、果陀剧团等专业老师开设的戏剧、正音、舞蹈及彩妆指导课。

不过,黎雨儿并没有使用公司创立的Tumblr帐号,反而私自创立“黎雨儿Tisha Li”粉丝专页,并且多次毫无原因多次缺席培训课程。接着,该品牌网络影片征求演员,在征求演员的公告上有标注,“可舌吻、热吻的有型男女各一名,要放得开敢演的,女生要可接受穿内衣入镜”,剧情为男女一进家门就热吻并且女生衣服被脱掉,一开始就说明了大尺度表演。

黎雨儿藉由金阳的介绍获得该品牌的演出机会后,即转告公司进行下一步的接洽,尔后经纪人告知拍摄日期预计在7月27日进行,当时她还回覆“好,那你再跟我说”,没想到过几天态度突然大转变表示自己很不舒服,“我真的不想做。”透过这次事件再加上过去种种行为,张曼芸工作室认为她配合度过低,2015年7月22日停止她的试镜机会,并且求偿500万元(约人民币111万)。

出庭时黎雨儿指称张曼芸工作室根本没有用心栽培她,签约之后只拍摄过一支电视广告获得酬劳1万元(约人民币2225元),她认为拒拍此影片,公司顶多损失经纪佣金2500元(约人民币556元),为此被求偿500万元(约人民币111万)实在太高。法官就黎雨儿和经纪人对话过程中没有表达反对之意,事后又以尺度太大拒绝,可是黎女曾在2015年1月向公司讨论电影《楼下的房客》陈小姐的角色,该角色要全裸露两点更有激情床戏,可见她并不是不能接受大尺度戏码的状况。

因此法官认为黎雨儿接拍该影片后又无故反悔,违反“公司安排演出和宣传通告皆必须全力配合”的经纪约规定,并且依照出缺席记录发现她多次缺席培训课程,审酌张曼芸工作室求偿500万元(约人民币111万)金额过高,最后判决黎女应赔55万1694元(约人民币12万),还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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