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2月9日电 (记者 于立霄)2月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一汽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徐建一受贿1218余万元人民币一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没收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个人财产;对徐建一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建一利用担任一汽集团副总经理、中共吉林市委书记、一汽集团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长春市顺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强等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者间接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18.974万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建一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徐建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徐建一1953年12月生于山东福山,籍贯江苏南京,1970年4月参加工作,在长达40年的职业生涯中,徐建一有36年是在一汽集团度过。2015年3月,其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