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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满5年”须连缴60个月

时间:2017-04-12

  继3・17楼市调控新政发布后,北京购房资格审核中纳税记录的相关政策也进一步从严。市地税局联合市住建委昨晚公布了对于“纳税满5年”的审核认定标准,纳税人须连续60个月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且每个月税费不能为0元。新政自3月22日起实施。

  在购房资格审核中,规定“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市地税局表示,“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详见下表)。市地税局进一步指出,对于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造成未缴或补缴税款且不超过三个月的,视为连续缴纳。

  在刚刚“认房认贷”新政出台后,又进一步严格购房资格审核中相关政策执行标准。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北京此次针对个税缴纳出台政策,充分说明了对于当前购房资格认定过程中的细节把握,“北京此次把个税和社保缴纳的模式统一,规避了部分购房者钻漏洞的做法,也体现了政策精确化管控的导向。”

  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的纳税人,即取得因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工资、薪金等所得的个人,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满5年”分两种情形审核认定

  二、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缴税的纳税人,即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个人,根据各自适用的计税期间,采取按月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个月开始往前推算60个月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采取按季缴纳税款方式的,从申请月的上一季度开始往前推算20个季度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杨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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