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应该种植着蔬菜瓜果的农业大棚内,却盖起了“私家庄园”,对基本农田和耕地造成严重破坏。近日,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制定发布《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对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进行全方位规范,让“私家庄园”回归大棚原状。按照《整改标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整改验收项目将网上公示
“大棚房”,顾名思义就是利用农村温室大棚建房子。一些项目打着建设“阳光大棚”的幌子,违规在大棚内增加了居住功能,甚至对外租售。
今年6月初,昌平区六合成农业观光园的“大棚房”等土地违法问题被媒体曝光。据了解,该观光园大棚不仅存在超规模建设附属耳房、存放生活设施、超面积地面硬化等问题,还围合封闭,铁门紧锁,形成了独立庭院。
在全市开展的新一轮“大棚房”排查清理整治工作中,市规划国土委制定了《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违法违规用地整改标准》。《整改标准》第一条明确,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生产设施、附属设施、配套设施建设,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严禁违法违规转包、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
同时,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
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解释,标识牌的设立,是为了同时提醒项目建设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规使用土地,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今后,对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将由市农委统一安排,在网上进行公示。
重点整治“单栋大棚房”
“《整改标准》一共八条,其中第四条部分内容及五至八条专门针对单栋大棚项目。”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排查清理整治的重点就是“大棚变住房”或“圈建成庄园”乱象,所以《整改标准》的重心也放在了单栋大棚违法违规用地问题的整改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施农业项目在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单栋种植大棚作为生产设施用地,更要注意保护土壤耕作层,确保耕地质量不受破坏。因此,《整改标准》明确指出,单栋种植大棚内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坏耕作层,但为生产需要,可在大棚内外使用透水材料铺设一条便道,宽度不得超过60厘米。确因生产需要适当增加宽度的,要通过向主管部门备案方式确认。
单栋种植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备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内外不得堆放与农业种植无关的物品。处于禁养区范围内的种植项目,不得进行畜禽养殖。此外,“大棚房”拆除整改后,必须恢复种植条件。出现闲置、废弃农业种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采取措施恢复耕种,防止耕地撂荒。
“封闭庄园”围挡将被拆除
此前,一些大棚为掩人耳目,外面建围墙,里面超面积建耳房、住人,将大棚变成了私家封闭庄园。为了封堵这种现象,《整改标准》规定,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四周和单栋种植大棚外,不得建设非可视化的围墙或围栏,不得妨碍执法人员监督检查。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即耳房。看护管理房只能为单层且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5平方米。
“设施农业项目不能建成封闭庄园,单栋种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否则,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无法落实,长时间脱离监管视线也容易使违法违规用地的念头变为现实。”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在目前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耳房超面积、住人是大棚变成“大棚房”最主要的原因。
记者看到,《整改标准》规定得十分详细,对场内道路进行了严格限定。按照要求,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建设的场内道路宽度不得超过6米,且其占地面积应在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内。
此条标准将场内道路单列出来,主要是针对不少大棚类设施农业项目对此执行不严,存在道路超宽甚至变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车场等违法违规用地行为。“通过这些标准的制定,将确保农地农用,大棚不走样儿,不变味儿。”市规划国土委相关负责人强调。
与普通违建不同,大棚表面有一层覆膜,很多人会将覆膜抬高或者改为玻璃,然后盖出违建,既不易被肉眼发现,也不易被卫星拍摄。市农委此前表示,尽管2017年各区已全面开展大棚房清理整治工作,有效遏制了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现象,但关键环节还没有形成有效的常态化联动机制。
为此,今年本市组织拉网式排查整治,逐个清查农业大棚。以密云区巨各庄镇为例,截至7月30日,已累计拆除违法违规管理用房61处共4200余平方米,清理硬化地面3000余平方米。平谷区在今年的清查行动中,共发现问题大棚235栋,已经完成整改173栋,同时将严禁去年整治的1908栋“大棚房”反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