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法制办日前就《北京市促进慈善事业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对于诈捐者,《规定》提出慈善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法院下达支付令。
《规定》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另外,捐赠人在慈善组织中设立专项基金,可以依法享有冠名权。
对于个人求助,《规定》要求,个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平台发布求助信息的,信息发布个人对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但相关平台事先应对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核,并在发布信息时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平台接收到举报、投诉后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平台可有序引导个人与慈善组织合作,个人不得以个人求助的名义变相开展公开募捐。
对于诈捐现象,《规定》提出,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时,应当明确受赠主体及履行时限。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承诺时未明确履行时限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内履行捐赠承诺。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且不存在慈善法规定的例外情形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除常见的无偿捐赠钱款财物外,《规定》还提出“慈善借款”和“慈善服务”概念:慈善组织基于慈善目的,在符合慈善组织宗旨的前提下,可以为受益人提供与慈善活动相关的借款;另外,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保障慈善服务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本市慈善服务的制度化、专业化、品牌化和高效化。
依据《规定》要求,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搭建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活动协调服务平台,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及时发布救灾需求信息,组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有序开展慈善救灾活动。同时,市、区政府应当加大对扶贫济困类慈善活动的支持力度,利用财政资金和彩票公益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时,应当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市、区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慈善行业发展、慈善组织培育以及慈善理念传播,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应当将相应的管理成本纳入项目预算。
市、区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组织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规定》还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慈善文化传播、国际交流等方面做出规定。征求意见时间截止日为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