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财政部公布《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大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原则上不低于12元/小时,比2007年的标准增加了4元。
新版《办法》规定,高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而且,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前提是要保证学生不影响学习,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在大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的岗位设置方面,要求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在岗位种类方面,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这与2007年的老办法相比,时薪上涨了4元。
此外新版《办法》还规定,大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勤工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