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10日从北京交管部门获悉,为进一步方便本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在内地(大陆)居住地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车驾管业务,北京交管部门即日起推出多项便利措施。其中在京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可在交管局车管所总所及6个车管所分所,就近办理、“一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等多项车驾管业务。
多项车驾管业务“一证办理”
从即日起,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一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包括各科目考试)等各项车驾管业务,交管部门不再审核《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凭证。对尚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种类审核办理。
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更便利
交管部门表示,为方便在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办理车驾管业务,进一步增加了业务办理地点,即日起,由原来仅能去市交管局车管所总所办理,拓展为车管所总所及6个车管分所均可办理。同时,交管部门主动调整业务流程,采取先行受理相关业务,再给予办理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登记,保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申请业务即时办理、一次办理。
对于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交强险、车船税等证明凭证上登载的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凭证信息的,交管部门经审核确认为同一人即予以办理,无需申请人更改相关证明凭证。
对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有内地(大陆)机动车,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涉及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业务时,交管部门将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信息,一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
对于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申请人未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交管部门将予以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再办理其它机动车业务时,可以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便一并办理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登记。
对于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车辆买卖交易及注销解体时,如持证人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为原证件信息的,应先到市交管局车管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证件信息变更登记后再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方便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目前,《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办理驾驶证业务有了更多的选择:初次申领驾驶证、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换领驾驶证,以及已取得内地(大陆)驾驶证办理增驾申请的,可选择车管所总所或六个车管分所之一办理。
已取得内地(大陆)驾驶证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自愿选择到市交管局车管所总所或6个车管分所之一,就近办理驾驶证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换证,以及同步办理期满、超龄、自愿降级、遗失、损坏、身体条件变化降级等补(换)证,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恢复驾驶资格、驾驶人审验、转入换证等各项业务。此外,持证人还可以自行选择全市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