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交管部门获悉,本月起,在京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可就近在交管局车管所总所及6个车管所分所办理多项车驾管业务,办理流程也得到简化。
自9月1日起,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一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包括各科目考试)等各项车驾管业务,交管部门不再审核《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登记证明等身份证明凭证。对尚未申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仍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等规定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种类审核办理。
为方便在京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办理车驾管业务,本市交管部门进一步增加业务办理地点,由原来仅能去市交管局车管所总所办理,拓展为车管所总所及6个车管分所均可办理。同时,交管部门调整业务流程,先行受理相关业务,再给予办理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登记,保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证人申请业务即时办理、一次办理。
对于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交强险、车船税等证明凭证上登载的是《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身份证明凭证信息的,交管部门经审核确认为同一人即予以办理,无需申请人更改相关证明凭证。
对港澳台居民已登记有内地(大陆)机动车,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等涉及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业务时,交管部门将按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信息,一并办理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登载的公民身份号码。
对于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申请人未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交管部门将予以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再办理其它机动车业务时,可以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以便一并办理身份证明名称/号码变更登记。对于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办理车辆买卖交易及注销解体时,如持证人机动车登记证书签注的身份证明名称和号码为原证件信息的,应先到市交管局车管所总所或车管分所办理证件信息变更登记后再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此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持有人还可以自行选择全市驾驶人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考试。(来源:北京日报 记者:孙宏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