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在沙河的王女士自2007年2月起在一事业单位做临时工,2008年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年2月,单位与王女士签了一份3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2月,该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2017年2月初,王女士向单位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认为其不符合签订此类合同的条件。其一,双方只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其二,其工龄到2018年2月才够10年,此前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于是王女士来到沙河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阐明相关法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据此,单位虽只与王女士签订一次劳动合同,但王女士的入职时间是2007年2月,到2017年2月已经满10年,故王女士有权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之所以以第二个理由拒绝王女士的要求,是其错误地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王女士的工龄不计入其累计工龄。在此情形下,若单位继续拒绝王女士的上述要求,其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要求单位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