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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拟制定小型食品业标准 举报违法拟实行首问负责制

时间:2018-09-27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9月26日召开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规定(草案)》进行二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四类小型食品业的概念。针对小型食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政府部门拟实行“首问负责制”,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拟制定小型食品业标准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认为,规定草案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等小型食品业的定义参差不齐、区分度不高、本质要件不精准。建议把“小餐饮”改成“小餐饮店”,同时增加“从事食品即时加工、制作并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表述,以与小作坊明显区分。

建议把小食杂店“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销售”改为“从事食品(含食用农产品)零售”,将食品贸易商这一业态从规范对象中剔除。删除食品摊贩定义中“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和时段内”的表述,以符合社会公众对食品摊贩的基本认知。同时授权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小型食品业具体标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

财经委员会还认为,截至目前,本市尚未建立起小型食品业的行业组织,难以通过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引导小型食品业实现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为此,二审稿中新增了“鼓励小型食品业从业者组建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小型食品业依法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

接到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

二审稿中增加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首问负责制的规定。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小型食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政府部门实行首问负责制,调查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反馈举报人。而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二审稿中还提出,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主体功能区规划,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保证安全的原则,新建改建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和街区,指定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品种,确定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向社会公布,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改善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环境。

同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小型食品业从业人员加强培训指导的内容,督促小型食品业尽快补齐食品安全短板。

不得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草案二审稿中还增加了小型食品业生产经营的一般禁止性行为规范。比如,小型食品业不得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小型食品业不得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不得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二审稿中提出,小型食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此外,二审稿中规定了很多法律责任,其中,小型食品业被吊销许可证,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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