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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开始征求意见

时间:2018-10-15

《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日前开始在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都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等。

《送审稿》提到,北京作为首都,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依据城市战略定位,体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工作服务,为国家国际交往服务,为科技和教育发展服务,为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服务的要求。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把握好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优化提升首都功能,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立足京津冀协同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和可持续发展,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长远发展,注重减量集约,注重生态保护和注重多规合一,严守人口总量上限、生态控制线、城市开发边界,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减量,严格中心城区建筑高度管控,科学配置资源要素,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着力治理“大城市病”,高水平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加强城乡统筹,加强首都安全保障,健全城市管理体制,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送审稿》提出,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都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查询。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通过网站以及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送审稿》提出,本市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城乡规划体检评估机制,参照体检评估结果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进行及时反馈和修正,提高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城市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每五年对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及征求意见情况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

《送审稿》规定,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进行巡查,且应当对违法建设的行为予以制止,并组织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对违法建设一经发现立即报告的责任,并有权予以制止。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违法建设可以报告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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