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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需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时间:2018-10-19

北京市政府日前出台《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办法》,提出了关系北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等六方面决策事项,出台前应当向北京市人大报告。

《办法》提到的这六个方面包括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国务院决定、命令,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的重大措施;加强本市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关系本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举措;本市重大民生工程;本市重大建设项目;其他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事项。此外,法律、法规对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事项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规定,北京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政府申报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内容包括重大决策名称、重大决策承办单位、报告时间以及重大决策的简要说明。市政府办公厅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交下一年度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议题计划。

《办法》提到,北京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应当包括:该重大决策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该重大决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该重大决策的方案及必要性、可行性说明;与该重大决策有关的其他资料。列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材料,应当在会议举行的2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决策事项报告时,由市长、副市长或受市政府委托的相关负责人作说明,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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