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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时间:2018-10-24

10月23日,由北京市台办和北京市发改委牵头,并商市属38家单位研究出台的《关于深化京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正式对外发布。《措施》从积极为台资企业在京投资和经济合作提供同等待遇,鼓励京台两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以及逐步为在京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胞提供同等待遇等三大部分为在京台胞、台资企业提供便利。其中,在京合法稳定就业的台胞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有关社会保险待遇。

在京就业台胞可申请公租房

在逐步为在京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胞提供同等待遇方面,除了可享受社保待遇外,《措施》还提出,在京合法稳定就业台胞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和使用等方面与本市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在京工作居住台胞的台籍未成年子女,持有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的适龄儿童,在义务入学中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在京创业、就业的台胞,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取得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胞,在京可以享受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等3项权利及6项基本公共服务、9项便利措施,与北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北京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聘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就业,并与大陆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在京高校就读的台湾学生作为工商注册法人或项目负责人组建的创业企业或创业团队,可按规定申请入驻北京高校大学生创业园,在办公场地、孵化服务、宣传推广等方面与大陆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台资企业可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在积极为台资企业在京投资和经济合作提供同等待遇方面,《措施》指出台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等领域,可以通过人才、资金、技术等形式,参与投资符合北京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要求的高端、智能、绿色制造企业,与在京注册的大陆企业享受同等政策。台资企业在京设立总部,符合总部经济政策条件要求的,可以享受资金奖励和补助。

在京注册的台资企业,按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台资企业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鼓励台商投资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土地出让底价与大陆企业执行统一标准。

在京注册台资企业可以通过投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参与本市在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特许经营项目,依法与特许经营实施机构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参与影视制作不受数量限制

在鼓励京台两地教育文化交流合作方面,《措施》明确指出台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京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北京市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对北京市图书进出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备案流程。同时段申请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文/本报记者武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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